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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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虚假诉讼即便给他人造成损失,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多只是撤销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即可。

那么,虚假诉讼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之《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明确: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若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增加诉累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支出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成本,以及因虚假诉讼导致的财产权益受损。

裁判观点简析

实务中,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损失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为参加虚假诉讼、纠正错误裁判而支出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成本;二是因虚假诉讼导致财产权被侵害、债权无法及时实现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判断虚假诉讼行为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核心看其行为是否与受害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只要虚假诉讼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权益受损,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田某某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田某某拖欠张某某大额款项未偿还,张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拟通过执行田某某名下财产实现债权。期间,田某某为逃避债务、阻碍法院强制执行,与朱某某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由朱某某作为原告起诉田某某,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朱某某依据该虚假判决申请执行,意图将田某某名下财产“执行”至自己名下,制造田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该虚假诉讼导致张某某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拖延,债权长期无法实现,期间张某某为应对该虚假诉讼、推进自身执行案件,支出了律师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等多项合理费用,财产权益和时间成本均遭受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与朱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逃避债务、阻碍张某某实现合法债权,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且该虚假诉讼行为与张某某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判决田某某、朱某某连带赔偿张某某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全部合理损失,切实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若遭遇虚假诉讼、遭受损失,受害人应及时固定虚假诉讼证据、维权支出凭证等,依法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追回自身损失;切勿心存侥幸实施虚假诉讼,否则将承担多重法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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