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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一个村民因为村委会不批宅基地,告到法院,结果被驳回了。不是他受了委屈不该告,而是他选错了救济路径。今天用这个案例,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崔某强是北京怀柔区高两河村村民,一直没有宅基地,常年在外租房。
自2019年起,他多次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申请,村委会以“村里没有宅基地”为由一直拒绝。五年过去,问题毫无进展。
2023年,崔某强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其宅基地申请,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
法院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村民申请宅基地,村委会拒绝办理,村民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告村委会?
取决于村委会在宅基地申请审批这件事上,到底是什么身份?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村委会能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取决于它是不是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把这两条规定结合起来看:
宅基地审批的最终决定权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的角色是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形成意见后上报。这个组织讨论并上报的行为,本质上是代表村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不是行政管理行为。
村委会在这件事上的身份,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村民集体的代表。
换句话说,在宅基地申请这件事上,村委会是组织村民讨论是否分地的召集人,而不是法律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它拒绝你的申请,是在履行村民集体的意志或者不作为、没有履行召集义务,但它本身没有直接批准或否决宅基地申请的行政权力,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那么崔某强应该怎么办?或者说,村民遇到村委会不作为或作出侵害权益的决定,应该怎么办?为大家提供两条路:
1、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村委会的违法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条路径适用于:村委会作出了一个明确决定(比如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不予批准张某的宅基地申请),但该决定程序违法、内容违法或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你需要先有一个可以被撤销的决定。如果村委会只是口头拒绝、一直拖着不办,没有形成书面决定,这条路操作起来有难度。
2、行政监督:请求乡镇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这条路径适用于:村委会不作为,比如该开会不开会、该讨论不讨论、该上报不上报。你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乡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改正。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有法定监督权,可以责令村委会依法履行义务。如果乡镇政府对此不作为,你可以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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