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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派出所民警吴某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谭某传唤至某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在执法办案中心门口等待进入办案区时,谭某与民警吴某交涉想要回其手机。此时,在现场处理另一刑事案件的刑侦支队民警范某突然上前大力推搡谭某令其向后退,其并未向谭某表明自己系人民警察,也未向谭某出示警察证。谭某一直在追问并试图确认民警范某的身份,其在现场多次大声询问范某是否是人民警察时,在场其他身着警服的民警也并未清楚、明确的告知范某是人民警察且在依法执行职务。在屡次问话无人回应的情况下,谭某出手打了范某一拳,致使范某左眼受伤。经鉴定,范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案发当日,谭某被民警查获,羁押在三门峡市看守所。后公诉机关指控谭某构成袭警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那么,本案中行为人谭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吗?对于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如何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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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谭某构成袭警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生冲突当日民警范某未穿警察制服,也未出示相关证件,在谭某多次询问范某是不是警察时其从未回应,且系范某先动手推搡谭某,范某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故谭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发回重审期间,原公诉机关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撤诉决定书,撤回对谭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谭某不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和区分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殴打,还是被殴打的被害人系人民警察,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袭警罪的客观方面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中,“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具体到人民警察这一执法主体,其依法执行职务指的是人民警察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职权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并且其执行职务的方式、程序应当符合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因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以其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否则,就丧失了成立袭警罪的基础。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谭某构成袭警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之处主要在于原判未查清未穿警察制服、未出示警察证件、未表明警察身份的民警范某当晚的行为是否是在“维护现场秩序”,从而导致未查清范某是否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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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定性和适用法律的不同认识,其实质在于对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不同认识与考量。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笔者认为为了正确把握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和处理,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方面来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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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在其合法职权范围内。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应当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应当任意扩大。如公安机关的治安警察、刑事警察、交通警察、看守所警察等各自有其不同的职务权限,其在执行职务时一般不能越权。人民警案依法执行职务需要在合法职权范围内,如果不在合法职权范围内则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职务行为是否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一是看本职工作的职权范围,二是看案发时具体的执法环境。就本职工作的职权范围而言,合法的职务行为原则上应当属于实际工作岗位的职权范围内。

首先,范某作为刑侦支队民警,根据法律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应系其具体的职权范围。此外,范某在事发现场出现系为处理另一刑事案件,其并非办理谭某的治安案件,就其本职工作职权以及当晚具体的工作任务而言,其对谭某并无执法权。就案发时具体的执法环境而言,当现场环境缺乏解决矛盾冲突的紧急性与必要性时,超出本职工作范围以外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合法的职务行为。在案执法录像证实,案发前范某在执法办案中心院内(非核心办案区域)来回走动,其间并无任何以人民警察身份维持现场秩序的行为;从现场实际情况看,谭某在执法办案中心院内靠墙站立,在谭某就拿回手机与民警吴某交涉的过程中,谭某并无过激行为,谭某周围有众多身着警察制服的民警维持秩序,现场秩序处于派出所民警的控制能力下,刑侦支队民警范某无主动上前帮助其他民警维持秩序的紧急性和必要性。三门峡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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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满足法定的行为要件。

合法职务行为的行为要件,往往在法律上规定为一定的条件与方式,即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符合法律上规定必须遵守的重要条件与方式。具体到人民警察这一执法主体,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身着警察制服并出示人民警察证,明确表明自己人民警察的身份,其言行举止也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形象,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在执法者缺少必要的行为要件时,如未身着警察制服、未出示人民警察证、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时,其行为可能不被视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职务行为是否满足法定的行为要件,一是看执法必要程序,二是看执法人行为表现。

就执法必要程序而言,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时应当身着警察制服(法律规定可着便装的情况除外)、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警察身份并就其职务行为向被执行人依法作出说明,做到执行手续完备。在案执法录像证实,案发当时,范某并未身着警察制服,在谭某向其他民警要回其手机的交涉过程中,范某突然上前大力推搡谭某令其向后退,其并未向谭某表明自己系人民警察,也未向谭某出示警察证,后谭某一直在追问并试图确认范某的身份,在谭某与范某发生冲突的整个过程中,面对谭某多次大声询问范某是否是人民警察时,在场其他身着警服的民警也未清楚、明确地告知范某是人民警察且在依法执行职务。在屡次问话无人回应的情况下,谭某出手打了范某一拳,致使范某左眼受轻微伤。

就执法人行为表现而言,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做到规范、文明,言行举止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形象。本案中,民警范某首先推搡谭某,其言行举止不符合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加之其未身穿警察制服、未出示警察证件,谭某没有认识到范某警察身份具有可能性。

综上分析,案发时民警范某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谭某在执法办案中心院内(非办案区城)殴打范某,造成范某轻微伤的后果,不能证明谭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范某,故认定谭某构成袭警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然,本案行为人谭某确实存在动手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在造成他人轻微伤后果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追究谭某的责任更能做到行为与处罚相当。【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三门峡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三门峡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三门峡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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