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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是个体户,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被受理的,但是劳动者可以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出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与公司营业执照已注销的情况类似,个体户、公司主体资格消亡,不能对该主体进行劳动仲裁或起诉,但可以将该个体户的经营者,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