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3——

近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到新阳街某商铺门前路段时,发现有市民正在用冲击钻凿打路面的公共停车泊位白色矩形标线。

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得知,某店主认为此处公共停车泊位经常有车辆停靠,担心因此影响门店生意,所以想自己动手撤除公共停车泊位。该店主在没有提交过任何申请、也没有得到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就擅自撤除公共停车泊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对该店主擅自撤除公共停车泊位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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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某店主擅自撤除公共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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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擅自撤除公共停车泊位某店主现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车辆未在停放区域停放或者无序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停车泊位上设置路障锥筒、地锁等阻碍车辆停放的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文由白话猫编辑发布

来源:钦州城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