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撤销刑事案件经验分享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意味着行为人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践中,常见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类型是(一)和(二)两种情形。既然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就意味着辩护律师还没有阅卷(此时还没有权利阅卷),如何得出是否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结论呢?

辩护律师分析行为性质,肯定围绕着事实展开。事实来源于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最直接的证据。所以,在侦查阶段,需要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案件基本事实,同时也要围绕着客观证据,比如电子数据、书证等,进行分析论证。

通过分析,可以确定案件不应以犯罪论处时,应当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当面与承办机关沟通。如果不能有效沟通,则需要寻求监督机关的帮助,通过立案监督等程序实现撤销案件的辩护效果。

在笔者曾经代理并取得撤销案件的案件中,有两则案例值得我们总结。

第一则是诈骗罪案件。案件事实比较简单,就是行为人收款后失联了。“被害人”认为自己被骗,但经过与犯罪嫌疑人核实,其失联事出有因,即因为身体原因而忽略了将与“被害人”联系的手机充电。通俗讲,确实是觉得还没有到履行义务的时间,就没有太在意。

获知这种情况后,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承办的警官。警官负责友善,详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通知我们提供相应的材料。为此,我们调取了手机的通话记录、行为人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以及正在开展的其他经营活动等。同时,又通过经过协调,将相应的合同款项退还。一周之后,侦查机关决定撤案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二则是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常有经济往来。但是在往来过程中,部分合同款项并未结清。由此引起此案。

通过与行为人沟通,我们发现此案蹊跷,首先“被害人”有意利用了设计和利用了对自己管辖有利的规定。其次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存有差异。

为此,我们依法提出不能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意见,请求撤案处理。未获采纳后,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请求对违法立案予以监督并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意见。检察机关受理后,要求行为人及其公司作了笔录,并就检察建议予以复函说明。

但案件并未如期撤销,为此我们协助行为人多次前往办案机关询问沟通,同时向办案机关的法制部门反映。最终撤案处理。

此两个案件均不是疑难重大类型,但反映出来的问题典型。第一行为人在履约过程中,一定不能疏于履约,更不能失联。第二如果存在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反并与办案机关做好提前沟通。切不能贻误时间,一旦错过最佳处理时间,再想纠正就非常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另外一点,就是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每一个案件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需要一一攻破。一定要找到最核心的关键证据,或者重点证据。能够通过该证据去掉定罪的核心问题,就能实现辩护目的。在核心事实的证据处理上,一定要求配合侦查机关查明。同时,要有统筹意识,提交证据材料应有取有舍,有所择选。对于无需提交的与案件无涉的材料,没有必要提交的尽量不要提交,以免出现节外生枝的情况。有时候,行为人比较谨慎,自己就不提交。但有时候,行为人认为提交材料越多越好。此时就需要在内部做好协调,做好选择和取舍。

在跟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时,最初的态度肯定不是强硬,有理说理,主要还是摆事实。第二如果确实无法沟通,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依法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