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昌都销售分公司第二加油站未按照行业标准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3年7月,昌都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及卡若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现场评审,安全专家对92﹟汽油操作3号井进行检查,发现操作井内输油管线法兰处正在漏油,漏油深度约5公分。该加油站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西藏鹏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经营燃气案。

2024年1月,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羊达街道东嘎社区西藏鹏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液化气。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仓库私自存放50公斤液化气瓶21个(其中满罐 19个、空罐2个)、15公斤液化气瓶14个(其中满罐1个、空罐13个),共储存液化气965公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该公司将违规存储液化气瓶交由西藏保城气瓶检验有限责任公司销毁,同时对该公司违法经营液化气行为进行了核查,发现其违法获利6000元。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95000元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案例三:拉萨旅游发展集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对驾驶员开展有针对性教育培训案。

2024年4月,拉萨旅游发展集团藏AL5586号江铃全顺牌客车(车辆核载15人,实载13人),车辆行驶到达桑日县雅鲁藏布江东500米处的观景台时,驾驶员陪同乘客下车观景,停放客车发生溜车并滑落至雅鲁藏布江中,事发时乘客均已下车观景,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该起事故主要原因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未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未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发生后企业向乘客赔偿行李损失费34600元,相关部门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约谈,指导企业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及时堵塞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