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呼我为

近日网友在民呼我为上反映自己与洞头一民宿发生定金纠纷!

据网友描述自己3月份与洞头东屏乡间渔舍民宿私下口头签订协议,在未了解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最终双方口头协议四天房费17000元总价约定4月30日、五月一、二、三日的房间,并私下转到该民宿微信5000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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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中上旬因个人特殊情况无法前往,并第一时间与民宿商量,愿意扣除部分定金作为罚金,商家定下不公平的退还规定拒绝退款,因考虑商家情况一直等到五一节假日之后与商家联系。

之后网友查询平台订房情况,除了30日的房间未在平台卖出的情况,123号平台显示该房源(除3号两间房外)全部售出,并未全部影响到商家,但商家回复影响到他宣传民宿并影响到他4号5号的订房情况,该答复无法成立,网友并未定4、5号房源,不能将盈利情况都归咎到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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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阅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传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的数颜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并咨询法律援助,网友愿意承担协议房源总额百分之二十(3400元)作为违约处罚,那商家应该遵照法律条款退还消费者支出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的费用(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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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经东屏街道进行协调,目前民宿已同意退还1000元定金,双方已同意该方案,后续东屏街道也会加强对辖区民宿的监管。

这件事情中,网友并未入住,同时也提早和店家协商,并愿意承担3400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店家却收取了整整4000元违约金,这样真的是有理吗?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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