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小鱼小虾等河鲜是不少吃货的心头好,但任何爱好都不能跳出法律的框架,否则或将违法,面临处罚!禁渔期结束以后,这些行为依然禁止:

(一)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遵守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规定。禁止下列垂钓行为:

1.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2.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

3.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

4.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地长河坝水库(二级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渔(含休闲垂钓)。但保护区外的水域在非禁渔期可以按照“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原则,进行休闲垂钓。禁止销售垂钓渔获物。

(二)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天然水域禁止使用定置网、机动底拖网、拦河网、吸螺(蚌、蚬)、迷魂阵等渔具、捕捞方法捕捞;长江江西段水域禁止使用深水张网、插网和三层刺网捕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宣传禁用的渔具、捕捞和垂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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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渔具

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超出规定范围的渔获物计算,处以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垂钓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同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两款或者两款以上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持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

监督举报电话:县公安局报警电话:110,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97-3812409,18179766699(李),15079733680(刘)。

来源:崇义县农业农村局

版面编辑:刘 芳

责任编辑:杨晓斌

值班主任:徐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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