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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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3日,骆某庸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村道上与蒋某母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受伤,两车局部损伤。之后蒋某来到事故现场,要求骆某庸联系其家人,一同前往医院治疗。因骆某庸拒不配合,蒋某情绪失控下打了其脸部、手部等部位。

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某庸、蒋某母亲均为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车辆上路行驶,因骆某庸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蒋某母亲在实施左转弯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双方负同等责任。因蒋某母亲受伤较重、治疗费用较高,经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骆某庸当天一次性赔偿蒋某母亲医药费、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10800元。

6月18日,骆某庸将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283.98元。

6月24日,法院调解员组织双方第一次调解。蒋某表示有关骆某庸部分的赔偿费用已在交警部门达成协议,即骆某庸赔偿的10800元是交通事故双方医疗费用相抵消后最终的赔偿费用。骆某庸表示10800元是与蒋某母亲的交通事故赔偿,现在起诉要求的是蒋某殴打自己的赔偿。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解员到县交警支队调取相关材料,经核实,骆某庸给付的确为双方医疗费用相抵后核销赔偿的费用,故对骆某庸在法院起诉的金额是以殴打的费用不予认可。

6月25日,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骆某庸家属表示在交警部门调解时他们已经做出赔偿,但蒋某在殴打骆某庸之后始终没有道歉,这让他们感到极度不适和难以接受,所以才坚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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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蒋某当场给付

为化解双方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蒋某认识到自己打人行为的不当之处,表示可以适当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蒋某一次性赔偿骆某庸1000元,并当场给付完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突发矛盾,莫要因一时冲动而采取过激暴力行为,发生矛盾三思而后行,依靠法治的力量解决纠纷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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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97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甘秋莲

编辑:甘秋莲

审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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