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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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轮候查封在转为首位查封之前,不具有对查封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实践中,对于案外人能否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案外人一般不能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可以依法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院在《邢某某与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某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明确:

轮候查封对于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轮候查封生效的条件是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生效的时间即在先查封解除的时间点。

本案中,根据异议复议阶段查明的情况,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京0107执12121号执行文书查封了涉案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

因此,邢某某提出异议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效果,未实际起到限制转移涉案房产权利或限制作其他处分的作用。邢某某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已经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邢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并不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无明显不当。邢某某可以依法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权利。

第二种观点,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可以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高院在审理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则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虽然黑龙江高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为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能否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案外人张宏伟系基于对案涉房屋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作出裁定。

综上,执行中,涉案财产上有多个查封,案外人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的,原则上应该向首封法院提出。案外人不对首封提出执行异议,仅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综合考虑轮候查封法院是否取得处置权,案外人权利是否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是否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以及案外人权利保护与首封、轮候查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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