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不容破坏!内蒙古乌兰察布,男子长期在外服役,妻子却出轨城管局职工,男子报案后警方检方均未予刑事处理,期间城管局职工被开除,并承认与班长妻子共发生3次不正当关系,男子遂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律师费3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内蒙古兴和县人民法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刘利是名现役军人,已服役16年,9年前与张娟结婚,两人育有一女,一家三口本来无比幸福,可就在刘利因公负伤后,却发生一件令他痛不欲生的事情。

事发当晚,刘利在段某家里,当场抓获段某与张娟同居,刘利立即报案,派出所出警处理,张娟在卧室以跳楼相威胁,不让警察进入卧室。

后警方增派人手,将段某和张娟带走接受审讯,因为涉及隐私,警察要求在场的人删除手机中的录像,8天后,段某和张娟被释放,同时将案件移交刑警队。

不料经过近1个月调查,警方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因刘利受伤后需二次住院,必须回部队接受治疗,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1个月后,刘利向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检察院审查后,因刘利超期问题,做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此期间,段某的单位对他作出政务撤职处分,在这份处分决定中记载:近1年时间内,段某和张娟共发生3次不正当关系。

刘利认为,段某和张娟长期同居,且在刘利二次治疗之际,两人还我行我素,使刘利在承受身体痛苦的同时,遭受心灵痛苦、蒙受耻辱,最终导致家庭破裂、妻离子散。

因警方不予刑事立案,刘利曾一度有鱼死网破和轻生念头,经朋友、领导、律师劝解,刘利决定相信法院,走诉讼之路,追究段某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

刘利表示,综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段某明知张娟丈夫是现役军人,还故意长期与张娟经济上相互往来,白天生活上互相照顾,公开双双出入张娟家庭、公共场所,夜间一起同居。

因偶然被刘利的亲戚碰见、报案、案发,最终导致刘利家庭破裂、骨肉分离,尤其是给刘利的女儿心灵造成无可估量的创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故请求判决段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具书面道歉书,赔偿律师费3万元、赔偿精神损害及重新组建家庭的损失,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1.5年前,段某利用职务之便,给张娟的父亲安排工作,在人民广场值夜班(现在仍然在岗),当时张娟父亲已60多岁,做过心脏支架手术。

段某安排这样一个人值夜班,充分证明段某与张娟关系非同一般,证明在5年前,段某与张娟已开始同居。

2.4年前,刘利正在县城休假,张娟的好友无证驾车被交警抓获,张娟找段某出面托人摆平,证明段某与张娟关系非同一般,已经是同居关系。

3.段某早已把张娟当作自己的妻子对待,利用城管局的公费体检名额为张娟体检,证明段某与张娟长期同居。

4.3年前,刘利休假期间,发现一张金银首饰收据,付款人和手机号码均是段某,刘利质问张娟是怎么回事,张娟解释称“段某认识金店老板,可以优惠”,刘利没有多想,其实这时两人已经张娟同居。

5.2年前,张娟在人民广场摆摊,段某一直帮助张娟出摊收摊,段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摆摊物品存放在人民广场的一个仓库里,每天俨然一对夫妻的样子出现在公众面前。

段某认为自己无罪:

第一,从本案事实层面看,警方及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材料显示,案发前1年期间,段某和张娟共发生3次不正当男女关系。

段某的行为,仅仅是一种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并未违法,更未涉嫌犯罪,且段某因其不当行为,已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

监委已给予段某政务撤职处分,段某单位也对段某的行为进行警示教育、公开谴责,如果据此对段某再施以刑罚,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更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特征。

第二,从法律规定方面看,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本条“同居”的规定,与段某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三,从法律程序方面看,刘利曾就该案向警方提出控告,警方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段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构成要件”,不予立案。

刘利不服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检察院也作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可见两级司法机关均对段某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判断和评价,结论是段某无罪。

第四,段某的妻子、领导、同事、邻居,都否认段某与张娟存在婚外情,张娟的朋友、邻居及女儿的班主任老师都否认张娟与段某共同生活的事实。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还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

结合在案证据,可认定段某与张娟存在同居关系,段某明知张娟是现役军人之妻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婚罪。

综上,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刘利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