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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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相互影响的。当一方频繁地向另一方转账,且无法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时,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括:

1. 共同承担债务的共同意思: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日常性与合理性的家庭生活需要: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如衣、食、住、行、医疗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的债务认定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转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转账用于支付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等,即使一方无法提供具体证据,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转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如果转账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投资、购买原材料等,即使一方无法提供具体证据,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如果转账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如支付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即使一方无法提供具体证据,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如果夫妻一方频繁地向另一方转账,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尤其是当转账金额较大或转账行为频繁时。

最高院在《刘宇、鲁正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原审查明,鲁正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刘宇和鲁正斌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宇自认之前与鲁正斌共同经营小贷公司。

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中所涉鲁正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正斌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2018年9月19日鲁正斌、刘宇离婚)分多笔向刘宇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宇对鲁正斌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鲁正斌与刘宇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宇与鲁正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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