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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东城区学校周边某文具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5月23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许昌市东城区学校周边某文具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商品:猫爪捏捏乐、彩虹马麦芽糖捏捏乐、热熔胶枪、牛奶小馒头等玩具。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儿童玩具主要购买群体为学生,儿童玩具为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热熔胶枪没有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上述“热熔胶枪”,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53元和罚款292.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专业分局查处许昌某口腔门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3年11月份,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许昌某口腔门诊通过宣传彩页及小区电梯框架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建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身俱乐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5月14日,建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建安区某健身俱乐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显示有“费用不退”、“学费不退”等字眼,且包含有“甲方有权将学员训练及减肥相关视频图片用于宣传,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且无需付费”等内容,该内容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查,当事人开展的服务为减肥训练及相关相关的理论知识课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自开业至今共签订培训合同600份,以周期为单位,一周期30天,一周期收费2800元,自开业以来共收入168万元。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合同是开业前找人制作的统一模版,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承认有学员中途要求退款,因合同的签订,当事人拒绝退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灭火器案

5月14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销售的升龙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个,没收其违法所得2900元,罚款7100元。

3月16日,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有许昌升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升龙4Kg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许昌升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已在2023年11月停产,2024年1月已在国家企业基本注册系统信息查询注销。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3月15日,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鄢陵县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网店上经营的药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查明,该药房在京东平台开设的某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米格列醇片(规格:50mg10片*3板)、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某专营店销售雪山金罗汉止痛涂膜剂(规格:60ml),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两种药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合法票据,购进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鄢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367.8元并处138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长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葛市某电料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电线案

5月14日,长葛市市场监管局对长葛市某电料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缆电线作出处罚,没收侵权“郑星”牌的电缆电线、没收违法所得223元、罚款30000元。

经查,当事人购进了120盘“郑星”电缆电线,经鉴定上述电缆电线为侵犯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止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缆电线的货值金额为25584元,违法所得为22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处罚。

案例七: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蒸汽锅炉)案

5月13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蒸汽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蒸汽锅炉),罚款40000元。

4月2日,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蒸汽锅炉没有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月开始使用蒸汽锅炉进行木材加工,未对相关凭证或者手续进行保存,未对锅炉进行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蒸汽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编辑:齐畅

审核:王淼

终审:何永超

来源:许昌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