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0日16时59分许,阜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京沈线682公里南20米处查处酒驾违法行为,对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刘某某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当事人刘某某交待,他刚刚在家已经喝了一些酒,期间接到朋友聚餐喝酒的电话邀请,他觉得自己在家喝的很少,于是驾车赴约,不想被查出酒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阜新县交警大队对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驾驶证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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