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企业通常会采用发包、出租生产设施、场地、项目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为有效规范这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进行约定,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现公布宜兴市一起“厂中厂”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租赁双方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出租方
无锡市鑫威铁塑包装有限公司是一家“厂中厂”企业。2024年5月14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鑫威铁塑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向承租单位告知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应急局对无锡市鑫威铁塑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作出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租方一
2024年5月14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曼卡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车间大门旁房间内存放有10桶不饱和聚酯树脂(250千克/桶)等易燃液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装置、事故风机、防流散等设施,配电箱和插座不防爆;车间一个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存放过氧化甲乙酮,柜体未接地、通风口未打开。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无锡曼卡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租方二
2024年5月14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尊智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车间存放有23桶乙酸乙酯(180千克/桶)等易燃液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装置、事故风机、防流散等设施,照明电线穿管不防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尊智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出租方和承租方
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要严格遵守“二十条”要求
承租双方“四严禁”
1.严禁将风险较大的涉及涉爆粉尘、高温熔融金属、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
2.严禁占用防火间距私搭乱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3.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员工宿舍,或使用燃气钢瓶明火做饭。
4.严禁个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内部违规停放、充电。
出租方“十务必”
1.出租方务必在出租前详细了解掌握承租方基本情况,不得将厂房(仓库)出租给列入负面清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2.出租方务必与各承租方每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责任书在厂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出租方务必在厂区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厂区平面(楼层)分布图和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
4.出租方务必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5.出租方务必配备专(兼)职电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电气线路检查,填写电气线路“七必查”检查表。
6.出租方务必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
7.出租方务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每日了解掌握各承租方生产状态、在岗人数、委外作业人数等情况,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检查,对承租方特殊作业开展现场监护,如实记录安全管理日志。
8.出租方务必为承租方配备“锡芯焊”电焊智慧开关,加强“厂中厂”区域内动火作业管理,对承租方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9.出租方务必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所有承租方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
10.出租方务必牵头安装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一键警报广播、烟感报警等报警设施,在可燃材料仓库、堆场以及安全出口、逃生通道、消防车通道等重点部位加密设置视频监控。可燃物料集中或燃烧时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特别是仓库与生产同楼的“厂中厂”车间,出租方务必督促承租方为员工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手电筒、安全哨和逃生锤,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承租方“六不得”
(出租方自有生产视同承租方)
1.承租方不得隐瞒涉及涉爆粉尘、高温熔融金属、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生产经营活动。务必将装修、改建、开展特殊作业等情况,告知出租方。
2.承租方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违规搭建夹层,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3.承租方不得擅自停用报警 、喷淋等消防设施。
4.承租方不得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5.承租方不得违规堆放各种可燃物料。可燃物料堆场务必与生产区、办公区、装卸区等分开布置,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规范设置消防车通道。
6.承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临时动火作业前务必告知出租方,务必安装使用“锡芯焊”电焊智慧开关,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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