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进城入镇的人特别多,住进小区房改善了生活环境这是好事,不过因为原先很多在农村地区住房都比较随意,也根本没有物业费这一说,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对物业的不满和诟病确实挺多的。
特别是有很多年轻人平时都在外地打工,回家的时间也比较少,部分人更是将房屋空置,既不装修也没入住。那么,这样的房屋应不应该交物业费呢?其实这也是很多有类似情况的业主的疑问,今天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够找到答案。
我是京子光,讲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河南平舆男子杜江于2012年在县城一个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了方便,杜江选择了一楼的房屋。不过按照当时房屋的设计,楼下还有一层车库,从结构上来说,杜江的房屋算是二楼。
在办理完各类手续之后,杜江暂时没有准备装修房屋,不过在他查看房屋状况的时候,发现书房的地板上有一处漏洞,经过打听,原来是底层车库安装车库门的时候,因为工人操作不慎,向上打孔的时候将杜江家的书房地板打穿了。
地下车库是属于物业管理的地界,按道理说在下面施工的话物业应该尽到照看义务,不能让业主的房屋受损,显然物业在这件事上是有责任的。但当杜江找到物业的时候,物业公司却让杜江去找施工队,并表示自己并没有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物业公司依然无动于衷。其实这个时候,杜江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将物业公司和施工队共同告上法庭,或者寻求当地街道、社区进行调解。但杜江却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了另外一种方式来对抗。
当时杜江心想,物业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导致自己书房受损,而且始终不愿赔偿,那你做初一我就做十五,反正现在自己也不急于搬进来,那不如暂时搁置,既不装修也不入住,看你怎么收物业费。
这样一来,房子一下子就搁置了9年时间,直到2021年11月,物业公司在结算的时候,发现杜江9年都没有缴纳物业费,于是一纸诉状将杜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杜江在接到传票之后可不干了,在他的心目中,当年是因为物业不仁在先,自己才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现在过了9年时间,物业再度提起这件事,让他更是愤怒不已,并认为自己从房屋交付之后,一直未装修未入住,也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凭什么要交物业费?
那么,杜江这种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杜江支付物业费呢?这一系列的问题还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来认定,既非杜江想象的那样简单,也没有我们大众认知的那样复杂。
大家都知道,物业管理是个舶来品,是随着城市化演进而滋生的一种社区服务方式。如果是具有资质和通过业委会聘用的物业收取物业费是合法的,当然一些房产商向业主自主管理过渡期间收取的物业费也是具有合法性的。
而且民法典944条十分明确地规定了业主的支付义务,原文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一般在业主购房之后,如果有明确的物业公司,则会与业主签订一份服务合同,里面都会清晰地载明向业主提供的服务类别和具体事项,从行业的服务标准来讲,物业服务主要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
那么这些服务费用都会分摊给每一个业主,这种费用就叫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具有公众性,并非专门针对某个业主的服务,因此无论业主入住与否,都是应当缴纳物业费的。
本案中,杜江虽然以与物业发生纠纷,因此没有装修未入住,且称自己并未享受到小区的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实质上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因为无论杜江是否入住,物业服务均在正常进行,而相关费用依然在产生。
如果单个业主以自己没有享受或者没有必要享受小区物业服务,对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进行抗辩,显然是说不通的,都是这样的话,那物业公司岂不是白白付出,这笔费用究竟该谁给呢?这也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性相悖的。
故此,业主空置房屋没有入住,只能说明放弃了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益,也放弃了共有部分物业服务的便利,但放弃个人权利并不是免除公共义务的理由,杜江依然应当支付物业费。
因杜江在本案中还提出与物业公司的其他纠葛,为妥善处理好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在释法明理之后,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杜江表示愿意在约定时间内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其实在国内大多数小区,物业口碑不佳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主要还是一些物业公司越俎代庖,承担了一些原本不属于物业公司的公共管理职能,这是十分错误的,因为物业公司只是服务于广大业主的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这一点是物业公司必须摈弃的特权思想。
一旦发生物业公司越权管理业主的行为,业主应当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绝不要听之任之。反之,业主也应当尽到自己的义务,对正当的物业费及时缴纳,更不能想当然的自己没有入住就不用缴纳物业费,这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也是不对等的抗辩。
而作为法院,也只有不偏不倚进行裁判,才能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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