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古代还是现代,死刑的目的都是为了惩治恶性犯罪分子的同时,搭赠震慑普通民众的普遍用意。

中国古代的死刑多为斩首,也称为“弃世”,像菜市口那样人越多越好的公开场合,“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咔嚓一刀,人头落地,百姓叫好,有头脑主见的百姓还会花钱买人血馒头,达成家人身体健康的一个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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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世纪时也讲究“行刑日”,现场妥妥吸引来几万号人,通常行刑过程中人群会非常自嗨,挤踏事件屡见不鲜,行刑完毕人群退潮后,现场不留下几具几十具新鲜尸体都觉得怪对不起这么热闹的一次大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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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营养学家穿越到古代中国或是欧洲,绝对能从行刑现场遗留的烂菜叶臭鸡蛋分析出底层民众的饮食格局和营养水平。

古代的统治者缺乏对人权的尊重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公共活动频率和规格都不够尽如人意,人是社交动物,本性希望参与这种大场面,补充社交需求。

在我国,1979年通过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但在之后几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死刑犯游街示众现象,1984、1986、1988三年中,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禁止将死刑犯游街示众。1998年9月2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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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三令五申的通知和解释,能够看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客观现象。

人的潜意识中,是需要这种公共活动的参与感的,需要法律的制约和社会的引导。即便是哪天在现代英国恢复一次古老的“行刑日”活动,像《勇敢的心》中华莱士行刑时围观百姓里高喊着“Mercy”的人一定占大多数,但内心快意淋漓的吃瓜百姓也同样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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