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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一般而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选择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间与实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相距时间较长的,可以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公平合理的时点或者以支付利息损失等其他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房价大幅增长且政府长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若政府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可以选择重新确定评估时点评估被征收房屋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安置补偿权益。在房价并无较为明显涨幅甚至出现下跌的情况下,选择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并不会侵害被征收人的实体安置补偿权益,但是因政府未及时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延迟支付安置补偿款相应的利息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以保障安置补偿的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良。

再审申请人李某芳因诉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阳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行终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征收目的不合法,其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均违反法律规定。被诉补偿决定事实认定错误,评估报告对案涉房屋面积的认定与实际面积不一致、评估机构选择违法,评估时点错误、评估单价明显低于周边商品房市场价,并非单纯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仅判决确认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是否能够保障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安置补偿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般而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选择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间与实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相距时间较长的,可以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公平合理的时点或者以支付利息损失等其他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房价大幅增长且政府长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若政府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可以选择重新确定评估时点评估被征收房屋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安置补偿权益。在房价并无较为明显涨幅甚至出现下跌的情况下,选择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并不会侵害被征收人的实体安置补偿权益,但是因政府未及时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延迟支付安置补偿款相应的利息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以保障安置补偿的公平合理。本案中,根据二审法院查明,案涉被征收地块二手房房地产价格增长并不明显,重新选择评估时点并非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最优路径,故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迟延作出违法,同时告知再审申请人可以依法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经审查,尚不足以否定原审法院生效裁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科雄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李小梅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 记 员 卫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