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将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实施办法》将从今年11月1号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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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在2022年4月1号启动了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以《暂行办法》为指导,建立了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调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由参保人本人扩展到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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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发布的《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对2022年实施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一、降低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30元降至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60元降至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90元降至60元。

二、提高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由目前的比在职职工高5%调整为比在职职工高10%。

三、将全省普通门诊支付限额统一为6000元,超过普通门诊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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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 胡白:“我们是按照分步骤、分阶段的来完成门诊共济改革。现在第一阶段的改革实际上我们已经运行了两年多,从运行的情况来看,增加了普通门诊的保障待遇,比如说我们重点的一些老职工,平常门诊花费比较多的、看病需求比较多的,在这两年观察下来,实际上是最受益的人群,现在我们实际上是要完成第二阶段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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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订将整体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尤其是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比如,退休职工李女士因腰痛问题,需经常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门诊费用为400元。政策调整前,按照起付线30元、报销比例65%的标准,李女士的门诊费用医保可报销240.5元,个人自付159.5元。而按照11月1号起施行的办法计算,起付线20元、报销比例70%,今后她的门诊费用医保可报销266元,个人自付134元,个人负担进一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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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实施办法》还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了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将统筹基金支付延伸到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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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 胡白:“此次改革,我们为了进一步提升参保人购药的便利性,我们把门诊共济制度推广到了定点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进入门诊共济的保障范围,参保人就可以通过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直接购药,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医院或者互联网处方到零售药店直接享受医保的普通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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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方圆 王军

编辑:许婕羽

责编:施凌清 王云

主编:苏菲

终审:顾斌

部分内容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