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诚信至关重要。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成功化解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高效及时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法院对维护商业秩序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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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申请人某广告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旅游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纸杯、标牌、横幅等货物、价格以双方签署的发货或收货凭证记载的价格为准,被申请人每月底向申请人支付当月货款。根据双方代表签署的出库单及入库单,被申请人尚欠148328.92元货款。被申请人公司迟迟未履行支付剩余货款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在审查阶段,工作人员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具有调解的可能性,遂委派特邀人民调解员周久涛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与被申请人公司负责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情况,被申请人公司称,原有经办人和核算会计已离职,公司需要重新核实情况后再核算涉案金额,且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以一直拖欠货款未能支付。随后,调解员又与申请人公司负责人、代理律师联系,了解纠纷详情。经与双方公司负责人详细沟通、了解双方意见,考虑到双方有多年的合作关系,便组织进行了“面对面”调解,当面核算货款金额。但因前期存在误会,双方情绪非常激动,货款金额、违约金等的问题未能当面达成共识,调解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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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并没有放弃,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坚持“法理交融”,积极搭建沟通的桥梁,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梳理,劝说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不易,普及买卖合同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讲清企业法律风险,理顺法律脉络、信誉脉络、经济脉络,让被申请公司清楚认识到即使是多年合作伙伴也应该遵守合同约定,诚信为本,及时履约,向申请公司传递了对方的调解意愿和现实困难,以期消除彼此间的隔阂与对立情绪,实现相互谅解与退让。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在今年年底前偿还申请人货款,而申请人主动放弃逾期违约金。

调解员有话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交易过程中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没有定期结算、没有及时对账,导致发生货款纠纷,造成维权困难,这提醒我们,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和货物检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收货单以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以免发生纠纷后维权困难。如遇纠纷一定要冷静处理,要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律思维。

下一步,城中区人民法院继续积极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和多元解纷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来源:城中法院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