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挂靠在一家公司干了一个脚手架工程,在结算时,不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欠了几十万,工程严重超期又有几百万,在这些欠款对方都不认可的情况下,高先生以本人的名义,起诉到了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法院一审认为高先生身份不对,因此给驳回了。上诉到大连市中级法院,大连中院认为这活是高先生干的,身份没有问题,于是发回重审。大连甘井子区法院重审后认定了高先生的身份,并确认了55万元的欠款,但没有确认工程超期部分的欠款,对此判决,双方都不服,共同上诉大连中院,这回,大连中院对高先生的身份及欠款全不认可,将甘井子区法院重审的判决全给撤销了,于是高先生懵了,同一家法院,同一位法官,同一个案子,怎么事隔两年却下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其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接到举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采访。

缘起:严重超期的建筑工程

高先生是干脚手架的,这个行当有些特殊,尤其在工程期限这一块,有按天算钱的,有按月算钱的,也有按年算钱的,就看双方的协议如何约定。

2013年10月15日,高先生以“大连中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建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项目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总工程量暂定75372平米,总价暂定4145460元,工程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设备费、措施费、风险、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合同工期为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共计380天。签订完合同,高先生便按合同约定,设备和工人进驻了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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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号楼二号楼和三号楼开工日期全不一样,都晚了许多,工程结束也都在2016年10月底,整整超出了两年多的时间。结算时,高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及自己的帐目,大连宜华不仅欠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55万,更严重的是工程超期两年的部分,涉及金额几百万,可大连宜华对这些款项都不认可,于是,高先生将大连宜华起诉到了法院。

两次一审和终审:高先生的身份到底对还是不对?

高先生说,因他与这大连宜华公司合作多年,相信了公司老总老苏这个人,所以,合同只约定工期,没约定超出工期范围是否索赔和如何索赔。庭审前,此项目监理公司即“大连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评估,证明各项超期费用共计3023096.39元。高先生对此证明不认可,认为太少,并提供了自己的施工明细,提出对建筑面积进行司法鉴定,法院认为高先生提供的明细表,可以确认工程量,不需要再鉴定,可是对明细表内的超期索赔法院不予认定,连欠款部分也不承认。于是,甘井子区法院说高先生“身份不对”,因当年的合同是大连宜华与高先生挂靠的公司签订的,起诉也应该是高先生挂靠的公司,以此为由,驳回了高先生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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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法院,大连中院首先认为高先生主张工程款“主体适格”,即身份是正确的,所以发回甘井子区法院进行重审。这次重审,甘井子区法院不仅认定了高先生的讨债身份,还判给他55万欠款及利息,但是,高先生主张的工程超期部分,没有被认可。

面对这个判决,高先生及大连宜华都不认可,一同又上诉到大连中院,这回,大连中院不再提“主体适格”这个法律用语,更不提欠款及超期工程款的事,一句话就将甘井子区法院的第二次判决给撤销了,到此,高先生又回到了原点,不说超工期部分,连那55万的欠款也没有了。

背后:大连中院缘何能出此荒唐判决?

面对大连中院的判决,高先生愤怒了,他说,同一家法院,同一位法官,怎么就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

调查中记者获悉,两次出此判决的孙姓法官是位老法官,她的同事说,她是个很正直的人,也是个很合格的法官,但是,能出这样的两个判决也许是出于领导的压力或指示,也许是出于被告大连宜华在大连的影响力,因为,这大连宜华的总裁苏先生身份十分特殊,他是“大连市人大代表”、“大连市建筑协会会长”、“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员”等,在大连这个地方,和这样的人打官司,可能没有人能赢的,法官们也惧他几分。

但是,记者却不能认可这样的解释,因为,身为法官,依法为人民办事才是根本,什么对方身份领导压力等全是借口。面对这样的判决,谁能不怀疑她与大连宜华之间有利益输送?况且,老苏就曾多次向他分包的公司要钱,理由是“打点法官”,还有,这位孙姓法官已不是第一次接手大连宜华的经济案子了,那么她是不是也在被“打点”之列呢?(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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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0596154946401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