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这起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网络上却仍在热议;
热议的核心要点是医疗单上的
14天住院天数,究竟该不该赔偿给原告党某;
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经过:
党某,
50岁,河南漯河市人;
2024年4月4日下午,党某骑电动车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伤,产生轻微伤;
警方判定是李某的全责,党某无责;
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介入理赔;
党某要求赔偿
18000余元,保险公司只同意12000元左右;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党某启动诉讼;
开庭审理中,女法官王佳佳了解到某赔偿金额中的
29天住院时间,实际只住了15天,另外14天离开了医院;
于是,女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只判赔
15天的住院期,并据此判被告的保险公司赔偿党某9000元左右;
保险公司很开心,赔偿金额比自己预计的要低;
而党某就很不开心,实在接受不了这样的判断;
医疗单上明明写的
29天住院,却只支持了15天;
为了这差额的
9000元,党某铤而走险,尾随王佳佳法官到地下车库将其杀害。
这也是惊世核俗,为了区区
9000元,一位法官失去了生命;
……。
2)
网络上很多种不同的评论;
无一例外都是聚焦在这
14天没有实际住院的医疗期,究竟该如何看待上面。
有些认为女法官的判决是对的,错的是党某;
有些人截然相反,认为就是女法官太严苛了,不该否定这
14天住院期;
有位退休的老法官表示,如果自己是主审法官,会在保险公司同意的
12000元基础上,再适当给与一些补偿;
这样就和党某要求的
18000元赔偿差距不大了,也就不会出现类似的悲剧。
这个想法得到了一大波网友的支持;
这样看来,王佳佳法官似乎判错了才导致的这场杀身之祸。
然而,党某后面
14天没有实际住院,也是个不争的事实;
法官不认定也是有道理的;
是尊重事实,以事实为依据的体现。
然而,就为了这
15天的住院期,法官失去了自己的性命;
这毕竟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
有些判决在法理上符合,人情上面不符合也容易引发极端事件;
既要符合法理,又要合乎人情,该如何才能做到?
3)
最重要的一点:
既然医院已经开具住院证明,说明医生认为他是需要住院
29天的;
而至于中途党某自行离开医院,看似不住院也没有什么大不了,已经可以自行走动了;
但要明白,这只是侥幸;
医生认为应该住院,按照一般常识,哪怕当事人自己觉得恢复良好,也应该住下去的;
自行回家只是在和疾病的不确定性博弈,博一个不出事的可能性而已;
假如,党某刚回家两天就又觉得不舒服,这也是极有可能发生的;
那他就要尽快回来住院。
而现在结果是一切正常,这不过是恰巧而已,是侥幸战胜了疾病;
并不能因此就认定他只需要住
15天。
决定住院多长时间的权力在医生,医院,法官不能想当然的推定他只需要住
15天。
这其中,当然有党某想钻空子瞅漏洞的不齿想法,用表面上住院,实际已经回家的方法,顺理成章拿住院补贴的占便宜想法;
但无论如何,此处判定不赔有一定欠考量的地方。
然而,如果法官不看事实,只根据医疗单判决,虽然可能会避免伤亡事件,却助长了某些当事人钻空子占便宜的念头,这也是很不好的示范;
而那些说自己更有经验,会在保险公司同意的
12000元的基础上,适度向原告倾斜的做法,也不过是事后的说辞;
一个判决是否恰当并不能完全以当事人是否能接受为标准;
同样是女法官的这个判决,如果换一个当事人,没有党某这么斤斤计较,可能也就接受了,案子就此了结;
而恰好遇到了党某,他是个底层低收入人群,对于每一分钱都看得很重;
一下子少了
9000元,那就是难以忍受的灾难性事件;
于是,铤而走险走极端。
4)
可以看到,法理容易把握,而人情却难以面面俱到;
每一个人都是站在自己角度考量的;
自己认为的情,往往走不进对方的心中,依然是无情。
这14天住院期究竟该怎么判才合适,并无固定不变的规则;
在不同角度上做出略有不同的判决,似乎都能站住脚,都有足够道理;
如果当事人没那么睚眦必报,无论怎么判都是好判决;
而一旦遇到党某,又遇到判决与期待差了一大截,一场意外就发生了。
没有最好的判决,就像没有完美一样;
再恰到好处的判决,一旦遇到一个错的人,也能成为不公的理由。
我们或许可以探讨悲剧背后的原因,或许可以评论法官的失误与否;
但无论如何,悲剧也是生活的剧本;
有些悲剧避无可避,谁让人性有弱点,谁让这个世界不完美;
一切能发生的,必定会发生;
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救世主,这个世界也没有谁是注定的赢家;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里的匆匆过客,只能自渡而无法渡人。
(作者
:韩枫,华东师范大学
/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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