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几个网友在后台提问我对于王佳佳法官被杀的看法。

恰好我也算是学法律出身的,虽然最终没干这行,但多少还有点基本功,结合这两天看到的网上的一些评价和自身的经历,从更广阔的角度结合这个案例讨论下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吧。

法律圈子里曾有个脱胎于苏联笑话的梗,就是法律到底是什么?

话说一名法律系的新生问教授,法律到底是工具还是科学?”

教授说:“我也不清楚,但它肯定不是科学。”

“为什么?”

“如果是科学的话,他们应该先拿狗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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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笑话的关键点就在于强调法律作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本质不同。

自然科学的实验是可控的,最终数据在相同条件下是可验证和固定的。但社会科学在多数情形下是不能够做实验的,同一个实验在不同时间和环境下往往得到的结果会大相径庭,因为研究的是人,而人是善变的,并没有一定之规。

坦率地说虽然中国当代的自然科学水平同海外的差距越来越小,但社会科学水平却和国际水准差距越来越大,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却没有合适的解决办法。

先说王佳佳法官这个案子,我没看到完整的卷宗,不知道实际的情况和细节,但结合我以前亲身经历过的事情和已知的情节,大致猜测和推导的情况就是:

交警判了原告全责,医院医嘱要住院29天,原告说我无所谓反正有全险一切听保险公司的,不用我出钱;保险公司过来一合计说最多赔1万2。原告希望能多拿点,要求给1万8。

这种情况下谈不拢,从保险公司的立场来看他肯定是支持原告起诉的,不是这钱多少的问题,而是在流程上要留下痕迹的,定损员说1万2,你多要几千,业务人员无所谓的,但他不能答应你,因为超出权限,业务员只能说你去起诉吧,法院判多少我就赔多少,这样他也能回去交差。

对于法官来说则是希望能诉前调解,一是有这方面的KPI指标,二是能减轻法院的工作量,这两年法院特别是民事这块忙的要死。但明显原告的性格比较倔强,拒绝调解。那法官肯定也不高兴,因为你影响她绩效考核了,你既然较真,那咱就细抠法条法规。

那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更加共情于保险公司了,细说保险公司和法院往上捋也都算是国家机器中的一部分,都是有战略合作的,那自然要偏向于保险公司这一方了,当然这个判罚从法律上讲肯定没有问题。

就找到这张图,特别强调和敦煌各方都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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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想起前几年还有一个杀法官的案子。

2016年也是一名女法官马彩云被报复性杀害,此后还被最高院追认为烈士。

马彩云法官当时处理的是一场因女方出轨导致的离婚案,因为女方无业无收入还有孩子,于是这位女法官可能出于同为女性的共情心理,将男方的全部财产判给了女方,特别是有一处房产男方认为是婚前财产,但法院并不认可,而且判决男方后续还要继续支付抚养费。于是男方一怒之下找到和他同样遭遇该法官类似判罚的另一位男士,合力干掉法官后行凶者也是自杀,只是这次是自杀成功了。

王佳佳这个事件后,也许会给法院或当权者提个醒,就是以后再碰到最底层的人,如农民工之类的打官司,这种案子要特别的重视,因为这类人不会轻易打官司的,他们一般请不起律师,除了朴素和简单的价值观也没有什么法律常识,更没有漫长的时间和精力去对耗,若是这种人开始起诉别人了,如果达不到自己心里的正义点,那么有可能会赌上自己的命。

纵观这个农民工的行为,他没有报复让他受伤的原告,也没有去伤害不给钱的保险公司的人,更没有大闹医院或是无差别的伤害他人,而是直接针对了法官,说明他的脑子清醒而又偏执,只知道自己是在哪一个环节吃了亏,并决定在这个环节把自己认为的“正义”再找回来。

从这里再引申下说说法律到底是什么。

法律是公权力的一种,但公权力不是凭空产生的,是每一个人让渡出的部分私权。

举个简单的例子,原始社会时期当一个人的亲人被杀了,那么他有权利去袭击杀死凶手,这个叫做血亲复仇,在当时是合理的行为。但时间久了人们觉得这样杀来杀去的,日子没法过了。于是大家约定,不能私自报仇,可以找个大家都信得过的公正人,比方说长老,以后有冤去找他诉,由长老去执行报仇的部分。这就属于把个人“报仇”这部分的私权利,让渡给了公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把“报仇”让渡给公权力,并不是说不能报仇,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人类最基本和朴素的共识,应该说这个共识本身的层级是高于所谓的“法律”的。所以法律只是用来实现报仇的工具。中国为什么不废除死刑,主要原因就是在中国人的潜意识里保留死刑最大的作用是满足了“复仇”的情绪,而不是指望它抑制凶杀案。死刑对死者和死刑犯都没有意义,但对活着的人们意义重大。所以有时候当公权力没有完成自己的责任的时候,有些人会选择自己报仇,虽然公权力的代理人政府会觉得很不爽,但是大众对此会报以同情和支持。

所以一个社会规律就是当公权力不作为的时候,社会会自动形成一种机制,去“纠偏”由公权力不作为导致的不平衡。如果公权力不能维护公众的利益,那么私权力无可避免的自发而自觉的出来执法。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当老年人可以倒在地上以后随便讹人,就算讹人失败了也毫无损失,公权力选择视而不见甚至鼓励这种行为时,人类社会会自动演化出“所有倒地老人都不扶”这种机制,并且这种机制往往会选择去报复整个群体,就是说,虽然只有少数老人讹人得到了好处,但是所有老人都要承担“摔倒了也不会有人扶”的惩罚。到最后,其实受损失的是整个群体。而且这种纠偏机制是客观规律,是不会以某个人或者某群人的意志为转移。

我上大学时,我的刑法老师曾说过法制的特点之一就是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外,还有一点就是要考虑社会的公序良俗。法不外乎人情,情理法还是法理情?这一直是个争议问题。但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大面积违反情理,必然是个恶法,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强行执行,必然会被反弹。正如西方法律界有句俗语:政府要鼓励和引导民众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而不是丢掉法律,让他们直接拿起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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