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违法行为公示公开
项目负责人未到场执业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处罚
2024年8月13日
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员对随县某小区
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为其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检查当天
消防监督员对随县某小区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在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上
明确项目负责人为刘某
但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项目负责人为胡某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不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可能导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
无法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极大地增加了
小区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风险
然而
该公司在被检查前
并未充分认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性
该公司的行为
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消防监督员通过现场普法和调查取证后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随州消防提醒
消防无小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确保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落实到位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也应加强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共同为居民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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