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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A公司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其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林某到A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五年,林某的工资为税前每月13000元,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A公司还租赁了一间房屋供林某免费居住。

协议中还约定,在项目投产可以正常运行后,林某可按照A公司有关辞职的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但在项目未投产,或投产后运行尚不正常的情况下,未经A公司同意,林某不得任意辞职,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但仅工作半年后,林某突然提出辞职申请并立即离开工作岗位,A公司认为林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公司的正常工作计划,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林某支付有关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要求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者辞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如果没有按此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林某提出辞职申请并立即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违法了上述规定,且其突然离职给A公司在生产经营、招用人员、房屋租赁费用等多个方面造成了损失。对于A公司的经营损失,法院最终酌定,要求林某适当赔偿13000元。

泽达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法律为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为劳动者设定的义务,但是在实务中,要想让劳动者赔偿损失并不容易,用人单位要注意,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突然离职,或是提前通知了,但未到时间便离职;

2.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且该损失仅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

3.劳动者的行为与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重要的是,以上事实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离职事实容易证明,但具体损失及因果关系不好证明,再加上即便有证据证明,但判决数额一般不会太高,很多用人单位便放弃了,因此举证责任才是重中之重。

总的来说,劳动者有权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基本的职业操守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应依法行使“辞职权”,妥善完成工作交接,避免因个人的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便、招来损失,也同时避免因辞职不当陷自身于仲裁、诉讼纠纷。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劳动者离职不当确实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则用人单位可根据损失情况、证据情况等,及时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