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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阜新中院执行局合理运用执行措施,高效执结了一起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充分及时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蔡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以(2020)辽09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蔡某某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刘某经济损失41111.50元。本案在省院和最高院复核、核准死刑期间张某和刘某始终未获得赔偿款。在本院决定对蔡某某执行死刑前一天,张某、刘某才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院执行局经和刑庭沟通相关情况后,为快速有效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为本案执行开启 “绿色通道”,即快审查快立案快执行,执行局于当日对该案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兵分三路,一路干警去看守所给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一路干警通过平台网查其财产;另一路干警不为判决书中所载蔡某某系个体工商户所限,线下去查询其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通过网查未发现蔡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第二天,即蔡某某被执行死刑当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社保中心反馈信息,蔡某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余额有1.8万余元,在社保中心也有缴纳社保信息。执行干警获此信息后立即制作划拨裁定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1.8万余元划拨到本院执行账户,又到社保中心查询蔡某某的社保缴纳信息。

经查询,蔡某某原在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经到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社保中心沟通得知,因蔡某某的家属未启动申请领取程序,其应得的社保资金未到社保中心账户,故上述二单位无法配合法院协助冻结此款。后执行干警多次去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社保中心协调沟通此事。在此期间,蔡某某的子女得知法院欲冻结其父的社保资金后便怠于提起领取申请,致使冻结社保资金陷入僵局。后经执行干警多次做蔡某某子女的思想工作,其子女为执行干警的执着所感动,终于同意法院扣留其父蔡某某应负的剩余赔偿款2.2万余元。近日,蔡某某的子女向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申领社保金材料。12月10日蔡某某的社保资金到账后,本院顺利将2.2万余元划拨到本院账户。

在本案执行中,因中院执行局争时间抢速度,且延伸查询,终使本案圆满执结。4万余元赔偿款虽数额不大,但却能为申请执行人失子之痛的心灵上带去一丝慰藉。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阜新中院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努力把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