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毕宇航 马佳慧)供暖关系千家万户,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供用热力不仅基于合同的约定,还基于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具有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的特点,是关系到老百姓安居乐业的大事。时值供暖季,永吉县人民法院西阳法庭集中化解了一批供热合同纠纷案件。
涉案小区几家业主都认为室内温度低,自行测量温度为16℃左右,故拒不缴纳上一供热季的取暖费。供热公司因多次催缴未果将数名业主起诉至法院。
西阳法庭收案后,承办法官本着小标的、事关大民生的原则,立即通过打电话、走访的形式了解纠纷原因。经过调查,得知供暖公司与住户对取暖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部分业主对供热服务质量不满意;二是忘记办理停暖手续;三是部分业主拒绝缴纳20%的基础供热费。在了解情况后,法官先是根据各类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从证据规则和实际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针对供热公司,明确向其指出供热公司在供热服务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企业要确保供暖温度达标、供暖时间稳定,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针对小区业主,向业主讲解《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并释明不缴纳热费的后果及法律责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供热公司对供暖费用做出了适当的减免,受热用户同意支付取暖费。
《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供热参照《民法典》第654条关于供电合同的规定: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热费。用热人不支付热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
热力企业有权将拖欠热费的用户分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不执行判决的拖欠采暖费热用户,将继续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还将被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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