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14岁未成年,也要重判!震惊全国的邯郸少年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作案时年仅13岁的3名被告人,一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一名主犯被判12年,还有一个因未全面参与犯罪过程,也未参与事先的密谋,被“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这一判例彻底宣告了未成年人犯重罪只能一放了之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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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微博截图

长年以来,受一些弥漫西方的“政治正确”理念的影响,我们在相关法律规定与制度中过度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简单的一刀切政策,未到14岁不追究刑事责任。且因为相关惩戒制度不完善,不配套,导致未成年人无论犯下如何严重的罪行,仅仅口头惩戒,事实上往往一放了之。

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愈演愈烈,引起社会各界极大愤慨。为遏制这一现象,‌2022年刑法修正案对犯罪追责年龄进行了下调‌,从未满14周岁有条件下降至12周岁。正是基于这一条,邯郸这三个不足14岁的恶徒才得以“正法”,否则也只能一放了之。

从案情通报看,主犯时年虽然仅有13岁,但是事先精心密谋,残忍杀害同为13岁的同学并埋尸,甚至知道要把手机卡砸毁丢弃手机,以避免被发现。法律如果保护这种人,让我们情何以堪?

著名的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在谈到此案时曾评论:大人给小孩做坏事,一个是未成年刑事不处罚,一个是未成年污点取消,客观上鼓励怂恿了更多孩子做恶事。一些违法犯罪的小孩甚至公开声称“未成年不处罚”。

因此,2022年降低刑责年龄的做法受到了普遍欢迎,也才有了今天这次的大快人心。但显然,还远远不够。

这次是因为密谋杀人且毁尸灭迹,引起社会的极大愤慨。如果没有死人,恐怕还不一定会被追究刑责,被严惩。

当年下调刑责年龄是有条件的,第一,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第二,报最高检批准。如果没有严重后果,类似致人重伤还是不会处罚。

这个规定对于大量主观恶意,但并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等“内伤”的,很难实现降低刑责年龄。在这一点上,毫无疑问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引进“主观恶意”降低刑责年龄的思路,即存在主观恶意即可降低刑责年龄,而不是仅以“后果”来判断是否降低刑责年龄。等真产生严重后果,悔之晚矣!法律的本质是形成震慑,让违法犯罪者不敢,而不是造成后果了再去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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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意图 来源:创客贴

第二,必须完善相关矫正制度,形成全方位威慑。

惩恶,才能扬善!任何违法犯罪都需要有后果,才能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也是挽救更多青少年。对大量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们缺乏相关惩处措施,造成最后一放了之。客观上对这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及其家长也是怂恿,鼓励。

因此,除了以主观恶意降低刑责年龄外,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对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切实的惩戒,比如类似过去工读学校等专门矫正学校的建立。

相关制度的完善,不宜设置过于理想的前提条件,比如把相关孩子送入专门矫治学校,需要监护人同意。如果添加太多理想化的前提条件,这些惩处事实上只能停留在文件中。试问有多少家长愿意把自己的孩子送进“特殊”矫正学校?

在此案一审宣判中,第三人因为犯罪情节不同,被处以“专门矫治教育”,其表述是这样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即这并非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的。这起案件因为性质恶劣,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同意了,但如果不是呢?

总之,对未成年犯罪的过度保护,就是对受害者最大的不公,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最大的冲击!所以,除了完善降低刑责年龄,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这就需要在认识上全面破除一些错误理念,结合中国国情文化,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惩戒制度。要可执行,而不是停留在文件上,最后一放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