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发现对方可能会损毁之前合伙时的账目收支材料,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不久前,一名当事人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甲某与乙某共同经营管理一家养殖基地,因合伙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乙某便决定独自执行合伙事务,不让甲某参与其中。

甲某担心起诉乙某的合伙合同纠纷案的重要证据灭失,为确保合伙办厂的经营状况能够如实在庭审阶段得到反映,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请将双方在合伙过程中的账目收支等材料进行保全。

经法院审查,本案申请人甲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2024年12月9日,楚雄市人民法院洒鸡口法庭联合执行局前往该养殖基地。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经过干警3个多小时的整理、分类,最终当场对该养殖基地自合伙以来至保全之日的全部账目收支材料进行证据保全并封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徐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