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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

社保基金是保障广大参保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近年来,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扎实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持续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坚决查处了一批侵害社保基金的案件,社保基金监督履职评价位居全省前列。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取了近年我市查处的3起侵害社保基金典型案例予以公开。这些案件涉及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一次性补缴等骗保行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社保基金损失,损害了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相关人员受到了法律严惩。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断增强社保基金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希望各单位和个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依法向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侵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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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2年1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2016年8月谢某使用虚假法律文书办理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17年3月,谢某再次使用虚假法律文书办理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17年4月,谢某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共违规领取待遇64248.95元。2022年1月,谢某退回违规领取待遇64248.95元。2022年7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谢某处以罚款128497.9元。

案例二

2022年6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2020年7月杨某伪造劳动合同办理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0年9月,杨某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共违规领取待遇26721.92元。2022年8月,杨某退回违规领取待遇26721.92元。2023年8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杨某处以罚款53443.84元。

案例三

2022年6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2021年5月许某伪造劳动合同办理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2年1月,许某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共违规领取待遇9185.82元。2022年8月,许某退回违规领取待遇9185.82元。2023年8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许某处以罚款1837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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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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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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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编辑整理:濠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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