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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因为近似被驳回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后续复审乃至行政诉讼程序中,仅主张商标不近似,很难获得支持!近日,高沃代理荆州颐荞酒业有限公司一核心商标确权案件通过采取,诉讼并行撤三的组合策略,顺利清除引证商标权利障碍,助力客户商标成功授权!一起了解下这一案件: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第68440549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汽酒,黄酒,烧酒,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青稞酒,食用酒精,白酒。

引证商标:第21588727号“九煮荞及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蜂蜜酒,开胃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白酒,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米酒,白兰地。

商标驳回原因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影响与冲击

公司已经将商标投放市场,经快速发展已经在白酒行业颇具影响力,但商标始终未能授权。若因商标未授权阻碍企业的发展,对企业影响巨大,且面临商标侵权及被侵权等潜在风险,进而会导致维权困难。

解决方案

高沃律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调查,引证商标虽已注册但是并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律师提出对引证商标采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措施,最终按预期引证商标顺利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得以消除,最终当事人商标获得授权。

案件难点

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仍然认定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仍然处于撤销程序中,并未作出撤销决定。一审判决作出后,高沃建议当事人进行二审程序,同时为了使二审程序与撤销程序时间上能够衔接,我方多次与二审法院就此沟通,阐述申请商标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以及案件空转的影响,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建议,将案件审结时间卡在审限到期前几天,也顺利等到引证商标撤销公告的作出,为当事人商标的授权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价值呈现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如仅仅主张商标不近似,法院支持的概率较低。经对引证商标的调查分析,高沃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诉讼并行撤三的诉讼策略,顺利清除引证商标这件注册阻碍,从而解决了企业核心商标授权问题,支持了客户品牌的正常运营。

当事人为表感谢,特送高沃律师锦旗——热情耐心细致、业务娴熟认真!感谢客户对高沃的信任与支持,高沃将继续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宗旨,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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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高沃李赞捧律师,右:商标顾问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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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赞捧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李赞捧律师于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有着较深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涉及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从业期间,办理过众多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案件,尤其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行政诉讼及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方面经验丰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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