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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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当事人通常需要出庭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即使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那么,因为保证人不出庭,法院就直接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合法吗?

最高院在《侯澄、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法院应对担保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能仅因当事人未到庭抗辩即认定其同意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案中,赖官付在再审中陈述《借款合同》中丙方2处“赖官付代”的签字是赖官付所签,其没有将侯澄本人也将承担担保责任的事情告知侯澄,并且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6日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时,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提供担保,因担心侯澄不同意个人提供担保,为减少麻烦,未告知侯澄就代为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丙2处签了我的姓名(赖官付代)。”

侯澄陈述其没有委托赖官付在《借款合同》上代为签字,否认其知悉并同意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鑫金地公司没有提交任何关于侯澄同意为借款提供担保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审没有审查侯澄提供担保的真实性,仅因侯澄未到庭抗辩即认定侯澄同意提供担保,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侯澄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借款合同》对侯澄没有约束力,侯澄不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侯澄举示的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侯澄主张不知悉其本人为中海外公司和民意置业公司的借款债务提供担保、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侯澄承担连带责任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审慎,尤其是涉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法院会严格把关,防止出现虚假诉讼等情形。

因此,如果被告(借款人、保证人)不出庭,鉴于其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然会对原告举证提出更高的要求,债权人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以免多走弯路,费时费力。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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