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灵,1923年生于浙江杭州,194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学系,后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留学,获人文科硕士学位。1948年回国任复旦大学法律学系讲师,1950年进司法部主办的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学习,同年底结业留院工作。1954年北京大学重建法律学系时调入北大工作,任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主讲“国家与法的理论”等课程。1983年任教授,1986年任博士生导师,2005年被北京大学聘为资深教授。沈宗灵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届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学分组成员。1999年起担任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国家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特邀委员。1993年起任人事部所属博士后工作管委会专家组成员。1990年至1992年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中国分会第一任主席。1994年当选国际比较法科学院联系成员。
今年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建院(系)120周年,也是沈宗灵先生仙逝十二周年。沈宗灵先生未曾谈过今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与先前北大法学院的关联,但他不会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他无愧于北大法学院教授之职,为北大法学发展、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今天,我国成千上万的法律从业者都接受过法理学教育,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实践也离不开法理学的启发和指导。如果与20世纪70年代末相对比,我们会真切感受到沈先生及其同辈法学家们所作的卓越贡献。朱子言:“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沈先生等前辈学者是中国法理学的“引水人”,为我国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黄子毅、石泰峰两位教授曾在文章中称沈先生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一代宗师”。当我们即将告别21世纪的前四分之一时,当我们欲既往以开来、承前以启后之际,回顾沈先生的学术贡献、学术遗产、治学风格意义重大。
法理学的开拓与奠基
沈宗灵先生是中国法理学学科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他撰写论文110余篇,部分论文被译为英、日、葡文发表,至今具有很大影响力。他曾编著多种法理学教材及译著,主编的《法理学》是教育部国家重点教材,获得多项奖励且多次再版重印。沈先生对法理学的开拓与奠基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审时度势,确定方向。笔者是恢复高考后首批通过国家考试入学的法学生,大学第一学期上的相当于法理学的课程叫“国家与法的理论”,从图书馆借的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科书是主要参考书,课程大部分内容是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虽然笔者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但当时仅有的“两系一院”情况大体相同。背负着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沉重负担,面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要求,沈宗灵先生推动北京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率先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发展为“法学基础理论”,再发展为“法理学”,对中国法理学发展作出奠基性贡献。
第二,研究基本概念和范畴,形成体系。当法理学把法律作为研究对象时,“什么是法律”就成为研究重点。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理论界进行了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即法律本质的大讨论。沈宗灵先生提出分三个层次研究法的本质,同时提出法学研究的词义分析方法。他强调关于法的本质的第三个层次,即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的影响。不仅法律的概念与性质,沈先生还对权力与权利、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及法律规范等基本概念进行了严谨、细致的研究,提出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是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部分的观点。这个观点摆脱了苏联国家与法理论的纠缠,有益于人们结合法律实践推进法学理论发展。
第三,关注现实,参与讨论。20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学工作者们持续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先是有“法治与人治”大讨论,继而提出应当在提法上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沈先生积极参与了这些讨论,提出应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分为实体(价值)基本原则和形式(程序)基本原则的主张。同时,沈先生还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实行、划分部门法的原则等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他的观点绝大部分被同行接受,并吸收到教科书中。我国法理学家们以研究和教学工作参与、推动了当时的社会发展和制度建设。
第四,研究法的价值,关注法的内容。沈先生在1993年《中外法学》第5期发表了《法·正义·利益》一文,论证了法律价值的三种涵义,分析了古今中外思想家有关法律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等观点。20世纪90年代初,沈先生认真研究了人权的一般概念,特别是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等问题。这些较早研究法的价值的文章和著作,从学术角度深入讨论了正义、利益与人权。除自身研究之外,他还对年轻学者相关研究提供了有力指导。
第五,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判例,开拓法律方法研究。随着我国社会从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向主要依靠法律转变,沈先生提出推进符合中国社会和体制实际,且具有学术基础、经过严密论证的法律建设。例如,应加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工作。沈先生认为,“中国应加强判例的作用,判例在当代中国的司法中可作参考,但本身不是法律”。
第六,扩展新领域,倡导法社会学研究。20世纪80年代末,沈先生从重视法律的实行出发,认真研究法律的效力与实效,倡导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他的真知灼见对中国法律社会学发展作出了开拓性贡献。
沈宗灵先生认真对待法理学研究的学术品质,提升了中国法理学的学术品格。他的严谨学风、深厚学养和令人信服的研究方法受到广大同行尊敬,被选举为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会第一任总干事(会长)。
推动比较法学研究
20世纪80—90年代,我国思想界仍然有一些禁锢和反复。沈宗灵先生率先把一些重要的西方法理学研究和各法学流派介绍到中国,这对开阔我国学者的视野和思路、促进法理学多样化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撰写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详细的现代西方法理学理论著作《现代西方法理学》(1992,获国家教委首届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撰写了专著《美国政治制度》(1980),翻译了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奥地利纯粹法学代表性学者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张文显教授指出,沈先生的很多西方法理学研究成果已被公认为该领域的经典之作,其标志是:“(1)资料详实,可靠,权威性强;(2)信息量大,学术品位高;(3)引用率高;(4)是后继研究的起点。”
沈宗灵先生推动了当代中国比较法学科建立和比较法学研究,他的专著《比较法总论》(1987)获首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学术著作特等奖,《比较法研究》(1998)获第四届国家图书奖,他的《比较宪法》(2006)也广受好评。沈先生系统论述了比较法学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包括比较法和比较法学的概念、比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法系的概念以及对法律的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为我国学者进行比较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指明了范围,起到了指引作用。法律移植是比较法学的重要问题,沈先生指出,我国在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时,必须研究移植来源国家或地区以及本国的各种社会和自然条件。沈宗灵先生的研究不仅填补了我国比较法学研究的一项空白,而且对当代中国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由于沈先生在比较法学研究中的开拓性贡献,中国法学会领导委托、推荐他担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第一任(创始)总干事(会长)。
沈先生的治学与为人
沈宗灵先生曾将自己研究中国法理学的原则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结合我国国情、法制建设的实践;对传统法理学不断进行改革;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以及西方法律文化中对我国有用的因素;努力使法理学成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服务的理论。可以说,沈先生将坚定的政治立场与严谨的学术态度很好地结合于服务法治建设实践,创建有中国特色、富有生命力的法理学的宏伟事业中。纵观沈先生的学术人生,我们看到一位既有家国情怀、又脚踏实地,致力于严谨、规范和系统性创造的勤勉学者,恰如唐代文豪韩愈所说:“孜孜矻矻,死而后已。”
沈先生的学术造诣与贡献不仅来自勤勉,也来自他的开阔视野、开放胸怀、远见卓识与心无旁骛。例如,他虽然清楚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区别,但也看到二者的相同点,所以,他在研究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时,使用“现代国家”兼指这二者。这是一种良性循环。正是有这种远见卓识,他才能持续研究西方法理学和比较法学,为中国法学研究和中国法治事业作出里程碑式的贡献。我们后来从法学和法律的角度周全地理解、把握全球化与涉外法治,都得益于这些丰富的理论资源。
沈宗灵先生既是一位可敬的学者,也是一位可亲的老师。张文显教授在1998年的《沈宗灵与当代中国的西方法哲学研究》中指出,“我国法学界对西方法哲学有所研究的中青年学者,绝大多数是由沈宗灵教授直接培养的,或者是在沈宗灵教授著述影响下进入这个领域的”。言传身教是沈先生最主要的教学风格。当年他给研究生开设“西方法哲学”和“比较法研究”这两门课时,使用美国学者博登海默的英文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和法国学者达维德的《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英文译本,并坚持要求学生们在每次上课时轮流做部分翻译、讲解,令学生们每次上课都不敢大意。如果学生们用功的话,可以打下比较过硬的学术和英文基础。虽然有的学友认为先生谨慎、多虑甚至“高傲”,但是我们回首过去,沈先生经历过时代的动荡,这些经历对他的影响是极深的,而从现在看,先生的态度未尝不是一种彼此尊重。如此相处,理解者感到自然,不懂者也不勉为其难,各得其所。这不失为一种与大家方便的处世态度。笔者跟随沈先生学习多年,感觉他严谨而不失热情,严厉而不失亲切。江平教授在评价沈先生时说:他的可贵之处在于,本着科学的精神把法理学变成一门科学。这是我们要永远向先生学习的。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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