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第二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嫦、赵某琦等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入选其中。
本次共发布10个案例,主要涉及特色农产品、乡村产业发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农村集体资产、土地承包人权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护等内容,体现了广东法院为实施“百千万工程”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彰显了司法对推动县域高质量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履职担当。
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嫦、赵某琦等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山翠亨红楼建于1931年,2012年被中山市人民政府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类别为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2011年至2016年1月,包括翠亨红楼在内的翠亨宾馆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某公司拍得翠亨宾馆土地和房产。2017年至2018年期间,赵某琦与时任翠亨宾馆法定代表人肖某嫦等人商议由某保安集团中山基地入驻翠亨宾馆,强占上述地块,以达到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目的。翠亨红楼原实际权属人为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以国某公司名义与赵某琦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为赵某琦等人进驻案涉土地提供客观条件。其后由赵某琦全权负责,雇请工头对翠亨宾馆包括翠亨红楼在内的部分建筑物进行拆除。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肖某嫦、赵某琦、国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825114元(该费用上缴中山市地方国库,用于翠亨红楼的修复或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肖某嫦、赵某琦、国某公司在中山市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因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翠亨红楼行为的致歉声明。肖某嫦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记忆,不仅是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组成部分,更是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本案中,肖某嫦、赵某琦、国某公司实施了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翠亨红楼的行为,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翠亨红楼的文物属性及价值,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金额,依法判令肖某嫦、赵某琦、国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为被破坏文物得到及时修复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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