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今年杭州的跨年夜,湖滨步行街放飞了9万只气球,当人群沉浸在放飞气球的浪漫与欢乐之中时,有一名青年男子却不顾周围人的劝阻,点燃随身携带的加特林烟花,向空中气球喷射。
幸好气球里充的都是氮气,因为未引发进一步的危险。
杭州警方随后发布公告:
1月1日0时许,李某(男,22岁)为博取眼球,在湖滨步行街人群放飞气球期间,不顾旁人劝阻,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向空中喷射。执勤民警第一时间将李某控制并对烟花予以收缴,现场无人员受伤。
犯罪嫌疑人李某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虽然我早就吐槽过,这种没头没脑的通报不知道想达到什么效果,既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你倒是说一声是涉嫌什么罪名呀?也好给群众一个警示。
不过,就算通报中不提,我也知道,这小伙子是摊上大事了。
涉嫌的罪名很有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罪名极其严苛,只要认定当事人采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哪怕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起点刑就是三年。
这恐怕是这位蛋蛋后小伙没有想到的。
不过客观地说,当时如果九万只气球里充的是氢气的话,烟火引发爆燃,再引起群众恐慌,造成踩踏事故,确实对公共安全有极大的隐患。
但是,毕竟这种行为和一般意义上的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以此罪名动辄三年以上刑求,也确实略显严苛。
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由于有很多老年人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由于错过站台,就和司机抢夺方向盘,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前,也都是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大爷大妈的刑事责任,看着那些活蹦乱跳地 大爷大妈痛心疾首泪眼婆娑地领刑三年,哪怕是缓刑,也真的很让人......开心!
而 《刑法修正案(十一)》可能就注意到了这个量刑过重的问题,增加了一条“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罪名虽然也有“危及公共安全”的表述,但是最高刑只有一年,因此深受喜爱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大爷大妈欢迎。
因此,对于本次在公共场所对着气球燃放加特林烟花的行为,是否有可能催生新的罪名,例如:“妨害安全聚集罪”等,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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