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诉讼双方诉求

原告赵霖: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赵军、第三人钱娟协助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被告为兄妹。2005 年夏,原告经中介看中大兴区一号房,因被告担心原告行事不理智,协商后将房购于被告名下,但产权归原告。购房后原告装修入住,管理使用至今。2019 年办房本,原告出资补交全部税费与欠费,且持有房屋相关手续及产权证书,还曾让被告于 2010 年 7 月出具声明防被告离婚生变,现被告不配合过户,遂起诉。

被告赵军

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理由如下:

原、被告及赵坤为兄妹,原告曾住自家致夫妻矛盾,被告便想买公房给原告住,购房款虽原告出,但因其居住出钱合理,且原告公房拆迁款还是被告帮打官司要来的。

2019 年房改,被告与单位签合同并于 12 月 18 日取得产权证。房改时原告补交部分购房款,当时约定原告可住终老,但产权归被告。

签声明时第三人不在场不知情,当时房屋为公有住宅,被告无权处置,声明应无效。

第三人钱娟:

述称:不同意原告请求。理由:

原、被告未就房屋权属有约定,原告也未与第三人协商,房屋是夫妻存续期承租公房后购为私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无关。

第三人对声明不知情、不认可,被告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可见声明目的是防被告离婚分财产,不能证明房屋归原告。

二、法院查明事实

赵军与钱娟是夫妻,赵军与赵霖是兄妹。

2010 年 7 月 12 日,赵军出具声明,表明诉争房用原告拆迁款购得,因原告曾有不良行为,为防其卖房写在自己名下,若离婚房屋与己无关。

2019 年 8 月,赵霖补交房租 6829.3 元;11 月 28 日,赵军与单位签《直管公房买卖合同》,房价 67002.6 元;12 月 4 日,赵霖取款支付房款,单位开具代收房款票据;12 月 18 日,房屋登记赵军名下。

2021 年 6 月 28 日,赵霖申请异议登记,称全额出资借名买房,被告不配合过户;8 月 27 日查询名下无房。

赵霖提交不动产权证、缴费票据等原件,证明购房、交款文件及产权证在己处,还提交与被告夫妻协商售房录音,被告夫妻对录音真实性存疑,赵霖称剪切无关内容。经询,借名原因是怕影响原告低保待遇。

三、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赵军、钱娟协助赵霖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赵霖名下。

四、律师分析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本案核心是赵霖与赵军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关系。赵霖主张借名买房,证据充分。一则有赵军出具的关键《声明》,明确购房资金来源及产权归属约定;二则持有房屋产权材料、购房款支付票据及居住使用期间费用缴纳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被告反驳证据不足:赵军虽称有房屋归己的口头约定,却无任何旁证,仅凭个人陈述,在法律上缺乏证明力,难以推翻赵霖的证据体系。第三人钱娟以不知情、未同意为由抗辩,但房屋购买、出资及使用事实均指向赵霖为实际权利人,其抗辩亦难成立。

五、案件启示

产权约定书面化:亲属间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务必签订严谨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出资义务、过户条件等关键事项,避免日后纠纷因无据可依陷入僵局。

证据留存意识:无论是出资凭证、产权文件,还是沟通协商记录,与房屋相关证据都要妥善保存,一旦涉诉,这些便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家庭财产处置透明化:夫妻共有财产处置应夫妻共同协商、知晓,一方擅自行动易引发纠纷,即便出于好意,也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协议或声明效力存疑,损害各方利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