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0日下午14时16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在开发大街与盛业路路口附近对辽JBD***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张某某身上有酒气,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7mg/100ml。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在进一步检查发现,张某某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是2024年5月28日,目前还处于实习期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开发区大队对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驾驶证记12分。由于其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目前已被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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