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新房时

自家的入户门开门方向

是否可以随意改动?

日前

淮安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为私改入户门方向

而引发的官司

一业主因私改大门的开闭方向

侵犯了邻居的合法权益成为被告

最终被法院判令

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01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乙某均系淮安市生态文旅区金奥国际中心二期某号楼业主,两家系紧邻关系。两房共用一条公共过道,两房的入户门呈 L型分布,原告房屋位于公共过道里端,原告进出要经过被告房门前。被告乙某居住的房屋入户门开发商设计的为内开,原告甲某居住的房屋入户门开发商设计为外开。

某日物业电话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被告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原告表示不同意。

但过了几天,被告擅自将原有入户门拆除,新装了一扇外开入户子母门。

新装的入户子母门的母门宽约 84cm;被告的母门向外开启后占据了公共过道 2/3 的空间。原告认为被告更改入户门的行为对其权益构成了侵害,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淮安区法院,引发本案诉讼。经多方多次协调无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淮安区法院,要求乙某将房屋入户门由外开恢复至交付时的内开。

02

法院审理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和小区物业同意,擅自将自家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占用了大部分的公共通道,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日常出行及紧急逃生时的畅通性,妨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现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入户门由外开恢复为内开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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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每个人都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

但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

随意超越权利边界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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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是生产队的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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