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始终不认罪把记者都气结巴了
莆田12岁女孩被虐致死案改判:13年6个月刑期背后的法律正义与社会救赎
12月2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莆田12岁女孩被虐致死案”迎来再审宣判,原审被告人、被害人琪琪(化名)的生父刘江,从原审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改判为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一改判结果,不仅回应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更让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争议、伦理困境与社会救助漏洞再次成为焦点。庭审结束后,法院门口出现的一幕更令人愤慨:刘江的亲属竟对着琪琪的生母白女士大吼大叫,用恶劣言辞指责其“抛弃了孩子”,将悲剧责任推给受害者家属的“受害人有罪论”,彻底触碰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正如看看新闻Knews记者董冰茜现场所言,生父刘江犯下的罪行已然突破法律底线,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而案件更值得关注的社会意义,在于推动整体社会救助体系的构成与建立。
要读懂这起案件的法律逻辑,首先需厘清案件的核心事实脉络。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信息,2023年12月,莆田市华亭镇12岁女孩琪琪因离家出走,被继母许金花捆绑后关在卫生间长达17天,期间持续遭受殴打、虐待。案件的关键节点在于,许金花将琪琪捆绑后联系生父刘江,称琪琪“总出去闯祸丢面子”,要求其回家教训女儿。刘江随即回家,持棍殴打琪琪致其手、腿部淤青、额头流血。在后续的17天虐待中,许金花实施了持棍殴打、按头撞墙、冻饿、伤口泡脏水、用开水烫等极端伤害行为,还指使养子以逼喝尿、持棍长时间殴打、用线头剪及美工刀割刺身体等方式残害琪琪。更令人发指的是,刘江不仅对这一切知情默许,还帮助许金花网购1600片泻药,定期给女儿服用,而根据养子证言,琪琪“每次吃20片,一天1—2次”。最终,琪琪因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叠加外伤及外伤后化脓性感染、饥饿、寒冷等因素,导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从法律定性来看,本案中刘江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六十条则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案件事实,刘江不仅亲自实施殴打行为,还为虐待行为提供帮助并默许纵容,其行为已超出一般家庭管教的范畴,形成了与许金花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许金花作为主要伤害行为的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江参与并纵容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恶性本质——作为法定监护人,他不仅未履行保护义务,反而成为伤害女儿的共犯,违背了监护职责的核心要求。
此次改判的关键在于“量刑畸轻”的纠正,这背后体现了司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从重”的裁判导向。一审中,刘江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五年、虐待罪获刑一年,合并执行五年六个月;而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对其故意伤害罪量刑畸轻,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法院最终改判其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维持虐待罪一年刑期,合并执行十三年六个月,这一判决完全符合法律精神与司法实践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虐待等犯罪的,应当充分考虑其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严重损害,结合犯罪手段、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琪琪系未成年人,刘江作为其生父,利用监护便利实施犯罪,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且案发后毫无悔意,反而为同案犯求情,这些情节均成为从重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也让13年6个月的刑期成为法律对其恶性行为的公正评价。
值得警惕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受害人有罪论”,比犯罪行为本身更能折射出社会伦理认知的偏差。刘江亲属将悲剧归咎于琪琪生母白女士“抛弃孩子”,这种论调完全无视案件的核心事实——虐待行为的实施者是刘江与许金花,任何外部因素都不能成为伤害未成年人的借口。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律从未将监护人的婚姻状况与监护责任绑定,即使父母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负有抚养、保护义务,而直接抚养一方的监护责任更是法定的,不能因另一方的缺位而转嫁或豁免。这种“受害者有罪论”的本质,是对犯罪行为的刻意回避和对受害者家属的二次伤害,也反映出部分人对监护责任与法律边界的认知模糊。正如记者所言,刘江的罪行突破了法律与伦理的双重底线,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为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开脱。
跳出个案的法律分析,这起案件更深刻的警示意义在于暴露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尤其是家庭监护监督与社会救助机制的漏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可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在本案中,琪琪长达17天的被虐待过程中,相关保护机制并未及时介入。这背后存在多重困境:一是家庭虐待的隐蔽性,未成年人在封闭的家庭环境中遭受伤害,往往因恐惧不敢发声,外部难以察觉;二是监护监督机制的缺位,对于再婚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家庭的监护状况,社区、学校等相关主体缺乏常态化的排查与干预机制;三是社会救助渠道的不畅,未成年人缺乏便捷的求助途径,即使遭受伤害也难以获得及时的帮助与保护。这些漏洞导致本应成为“防护网”的社会救助体系,在琪琪需要帮助时未能发挥作用,最终让悲剧发生。
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是遏制此类悲剧重演的根本之策,这也是案件背后最值得关注的社会意义。从制度层面而言,需要进一步细化监护监督机制,明确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主体的发现与报告义务,建立针对特殊家庭未成年人的常态化排查制度,对发现的监护缺位或侵害迹象及时介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这一“强制报告制度”需要更严格的落实机制与责任追究体系,确保“发现即报告、报告即处理”。
从实践层面来看,需要健全未成年人紧急救助与临时安置机制。对于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及时提供临时监护安置服务,避免其继续处于危险环境;同时,建立专业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与生活帮扶体系,帮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走出创伤。此外,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与伦理教育,通过案例普法、校园讲座等形式,强化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知,摒弃“家庭管教无边界”“受害者有罪”等错误观念,营造“人人关心未成年人、人人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正如民生周刊相关调研所指出的,困境儿童保护的关键在于政策法律与社会的妥善衔接,只有让保护机制真正落地,才能为未成年人筑牢安全防线。
莆田12岁女孩被虐致死案的改判,是法律正义的彰显,但我们更应铭记,每一起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孩子的悲剧与一个家庭的破碎。13年6个月的刑期,不仅是对刘江个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的警示:家庭不是法外之地,监护职责不容亵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的坚实护航,更需要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作为支撑。当“强制报告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当社区、学校成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哨”,当遭受侵害的孩子能及时获得帮助,当错误的伦理观念被纠正,这样的悲剧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说到底,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制度的精准衔接与社会的温情守护。莆田这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也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反思的契机。唯有正视漏洞、补齐短板,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在安全、温暖的环境中成长,才能让家庭真正成为幸福的港湾,让法律与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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