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总工会披露一起案件:

安徽某物业公司员工孙某,月薪3850元,为了涨工资,通过微信分4次给4位领导转账共5000元,并留言请领导帮忙协调加薪。

随后公司以孙某的行为构成《员工手册》中明令禁止的“行贿”为由,将其开除。孙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其诉求,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23100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案件历经三级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旧版《员工手册》无“行贿”条款,且新版《员工手册》的制定和公示程序存疑,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查明孙某已签收新版《员工手册》,其私下发红包求加薪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孙某的行为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贿,但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行贿”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案提醒:职场中,员工通过不正当方式谋取个人利益,即便未构成刑事犯罪,仍可能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