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和"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两类案由,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调整标志着我国超龄用工关系认定彻底告别"超龄即劳务关系"的单一标准,进入"分轨判定、分类保障"的新阶段,为上亿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权益提供了更精准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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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出台的政策背景与现实意义

此前,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超龄用工认定劳务关系的唯一标准,形成"一刀切"的处理模式。这一规则难以适配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用工现实:部分超龄劳动者因缴费不足15年未享受养老待遇,部分仍在原单位接受全日制管理,却因年龄限制无法获得劳动法全面保护,工伤维权难、报酬无保障等问题突出。

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对系列政策调整的系统性衔接:2025年1月《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明确超龄劳动者四项核心权益;同年8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旧规"一刀切"条款;人社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保障范围。新规通过司法程序固化政策导向,既回应了超龄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供了明确指引,助力激活老年劳动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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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认定标准:三类关系划分与权益边界

2026年起,超龄用工将根据用工实质分为三类法律关系,权益保障与维权路径各有明确界定:

(一)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全面权益保障)

若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明确劳动关系合意,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岗位职级、社保缴纳等内容,将直接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可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完整权益,包括劳动报酬、社保缴纳、工伤保障、经济补偿、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等,纠纷处理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常见于单位返聘技术骨干、资深管理人员等场景。

(二)按超龄用工关系保护(核心权益底线保障)

对于无明确劳动关系合意,但满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提供从属性劳动"(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接受考勤管理、工作内容属单位业务组成)的情形,纳入"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范畴。重点保障四项核心权益: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每周至少休息1天)、劳动安全卫生(提供防护用品)、工伤保障(可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核心权益纠纷需先经劳动仲裁。

(三)按劳务关系处理(契约自治保障

若用工形式松散无从属性,如退休人员提供一次性劳务、短期技术咨询、劳务外包等,双方地位平等且仅基于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按"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处理。权益保障以劳务合同约定为准,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工伤、经济补偿等条款,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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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操注意事项与权益维护指引

(一)超龄劳动者权益维护要点

1. 入职必签书面协议,明确用工性质、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安全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口头约定;

2. 留存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为维权提供证据支撑;

3. 确认工伤保险参保状态,通过"国家社保平台"APP查询,未参保的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向社保部门举报;

4. 发生工伤后,应在1年内向参保地或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需举证单位过错。

(二)用人单位合规用工要求

1. 根据用工实质明确关系类型,避免故意规避劳动关系义务;

2. 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个人无需缴费),落实劳动安全防护措施;

3. 规范工资支付,不得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加班需支付相应报酬;

4. 制定专门的超龄用工管理制度,明确考勤、休假、离职等规则,降低法律风险。

此次新规通过精准划分法律关系,既守住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底线,又尊重了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让超龄用工从"灰色地带"走向规范化轨道。随着配套细则的逐步完善,超龄劳动者的就业保障将更加健全,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也将进一步降低,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利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