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高院
羊被撞死,赔偿竟起争执。
保险公司认为
死亡山羊仍具备经济价值
只愿赔一半,
养殖户坚决不同意,
法院该如何判决?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某日,刘某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与李某英放养的山羊群发生碰撞,事故造成54只山羊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李某英将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死亡山羊的实体仍具备经济价值,经过处理可获得相应价款,因此赔偿总额应扣除50%的残值。
而李某英则称,事故发生后其已要求保险公司拖走死羊进行无害化处理,是保险公司未予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死亡山羊50%残值,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死亡山羊的处理方式。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物理挤压、交通事故等因素死亡的畜禽,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本案事故造成的山羊死亡,依法属于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范畴,不得流入市场流通或加工。
其次,关于残值扣减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扣减残值,应举证证明该残值确实存在且已由李某英获得。但根据查明事实,李某英已要求保险公司处理死羊,保险公司既未自行处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英自行处置死羊并获得了残值收益。
因此,法院认为,在保险公司未能完成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其要求扣减50%赔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英损失共计99,29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厘清了交通事故致畜禽死亡后的两个核心问题:
一是事故死亡动物必须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不仅是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安全的要求,更是防止病死动物产品流入食品链、危害公众健康的法定红线。相关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买卖或处置。
二是保险理赔中“残值扣减”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理赔中,若保险公司认为标的物仍有残余价值并要求扣减赔款,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残值客观存在且已被索赔方实际取得。否则,其扣减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判决不仅依法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通过司法裁判强化了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的公共安全规则,明确了保险理赔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思思 赵雅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