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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老人去世后子女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遗产易陷入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进而导致债权债务处置受阻。很多人困惑,继承人放弃继承后,遗产该由谁负责管理?债务又如何清偿?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遗产管理人选任与职责的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遗产管理人选任规则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顺位与兜底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明确了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主体,填补了私人自治缺位后的秩序空白。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前提条件成立,即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所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无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体。

2、主体资格适格,兜底管理主体限定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法院可根据遗产分布、管理需求等因素指定最优主体,确保管理的适宜性与权威性。

3、启动程序合法,利害关系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债权人、遗产利害关系人等均有权提出申请。

债权债务的处理规则

遗产管理人并非遗产继承人,而是承担法定管理职责的中立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需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核心职责。

债权债务的处理需遵循以下法定规则:

1、债权申报规则,遗产管理人应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未知债权人申报权利,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权利凭证,确保债权得到精准确认。

2、债务清偿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务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超出部分无需额外承担。

3、遗产处置规则,遗产管理人需在清理债权债务后,对剩余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无继承人且无受遗赠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结语:

综上,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保障遗产管理秩序的重要设计,既尊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又通过法定兜底机制避免遗产无序处置。无论是债权人还是遗产利害关系人,遇此类情形均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借助其专业管理职能实现权利救济,维护身后财产秩序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