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1年7月,刘明通过乙中介公司,与出卖人周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70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刘明依约支付240万元购房款及全部税费,并于2021年9月9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成为登记所有权人。
然而,当刘明准备收房时却发现,一号房屋被某区政府实际占用,屋内有其工作人员居住。刘明多次要求腾退未果,遂起诉请求:
判令某区政府立即腾退并返还一号房屋;
支付自2021年11月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6000元/月计算)。
某区政府辩称:
其与甲房地产公司(原开发商)存在“以房抵债”协议,一号房屋系用于抵偿土地出让金欠款;
自2001年起即实际控制该房屋,并进行装修;
刘明与周某交易价格偏低、拆分房款,涉嫌“恶意串通”;
应追加周某为被告,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明:
一号房屋早在2008年已登记至周某名下;
某区政府与甲公司关于177万元债务是否成立至今未核实完毕,也未通过诉讼确认对房屋享有物权;
此前某区政府曾另案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被法院以“法律关系混杂”为由裁定驳回(A号裁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某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腾退一号房屋并返还刘明;
若逾期未腾退,则自逾期次日起按5000元/月支付占有使用费;
驳回刘明关于2021年11月至判决前的占有使用费请求。
三、法院说理
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物权优于债权
刘明已依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系合法所有权人。某区政府仅凭与开发商之间的未决债权协议占有房屋,属于普通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以房抵债”未经确权,不产生物权效力
即使某区政府与甲公司曾约定用房屋抵债,但因债务金额未最终确认,且未办理产权变更或预告登记,该协议仅在双方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买受人系善意,交易程序合法
刘明通过正规中介购房,查档显示房屋无查封、抵押,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税过户,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所谓“价格偏低”“拆分装修款”等质疑,不足以证明恶意串通。
腾退前的使用费应向出卖人主张
刘明在过户当日才知房屋被占,说明出卖人周某隐瞒重要事实,构成违约。因此,过户前的损失应向周某追责,而非现占有人。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先占”不等于“有权占”
即使某单位自2001年起使用房屋,只要未取得产权或合法用益物权,一旦房屋被合法出售并过户,就必须腾退。
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开发商欠政府钱,政府可起诉追债,但不能直接霸占已售房屋。否则,将严重破坏交易安全和产权秩序。
购房前务必实地看房+查清占用情况
本案中,刘明虽查了产权状态,但未确认实际占用人,导致收房受阻。建议签约前:
实地查看房屋是否有人居住;
要求出卖人书面承诺“无第三方占用”;
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遭遇强占,优先起诉现占有人腾房
若房屋被他人非法占用,直接起诉占有人返还原物是最高效路径。即使出卖人违约,也不影响你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
政府机关同样受《民法典》约束
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时,身份与普通民事主体无异。以“历史遗留问题”“行政协议”为由拒不腾房,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若您购房后发现房屋被他人(包括单位、亲属、租户)占用,应立即:
(1)固定证据(拍照、报警、物业证明);
(2)发律师函要求限期腾退;
(3)同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双线维权,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