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没变,工资却要少一半,我实在无法接受。”在大连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已逾十年的李明(化名),近日因公司以“年龄大”为由将其从业务部调至保安部,月薪从6000元腰斩至3000元。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他决定依法维权,却在法律程序中意外发现,自己十年来竟先后与三家不同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代理律师调查后证实,这三家公司背后实为同一投资人。这一“换签合同”的操作,使其在离职时主张十年连续工龄面临重重困难,最终经法院调解,由最后关联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
岗位十年未变合同公司换了三家
自2013年9月起,李明开始在我市一家物业公司工作。该公司为规避员工工龄连续计算,在十多年时间内先后安排李明与三家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年6月,该物业公司以李明年龄较大为由,将其岗位由业务部调整至保安部,并将其月工资从6000元降至3000元。
李明表示不接受,并提出岗位可以调整但待遇不应降低。协商无果后,李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马铭泽律师向该物业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因李明提交的三份劳动合同对应三家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该物业公司主张李明仅与最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已满3年、合同已到期,只同意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调解最后两家公司补偿3.6万元
但李明一方认为,其工作岗位十年来一直未变,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注意到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且经律师调查,三家公司的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应当认定其工龄连续计算为10年。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由最后两家公司共同向李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
马铭泽律师指出,若李明不接受调解,法院只能依据其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工龄为3年,此前工龄因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一年劳动仲裁时效,难以获得支持。
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下,意味着劳动者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有异议,应依法在一年内申请仲裁。因此,李明与三家不同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后,在离职时主张连续工作10年工龄存在较大困难。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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