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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磊的父亲赵建国早年与母亲周梅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磊。两人于2000年离婚,未对位于丰台区的一处一号平房进行分割。

2003年,赵建国与吴芳再婚。吴芳带来三个成年子女(陈志远,陈志明,陈志豪),称他们与赵建国形成继父子关系。

2022年,一号平房被纳入棚改项目,由赵建国作为被搬迁人,与甲建设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获得总补偿款约24.5万元及安置房指标。

2023年2月,赵建国去世。吴芳迅速取走近21万元,并拒绝赵磊参与分配。

赵磊起诉主张:

一号平房系父母婚姻期间所建,属父亲与生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自己作为亲生儿子,应继承相应份额;

吴芳提交的“录像遗嘱”和“代书遗嘱”均无效。

吴芳则辩称:

平房是赵建国父亲(赵老)单位分的自管公房,赵老已将产权赠予她和赵建国;

赵建国留有遗嘱,明确将全部房产份额留给她和三个继子女;

赵磊无权分钱。

另有赵建国两位兄弟(赵强、赵勇)主张:平房是父母遗产,应由三兄弟法定继承。

乙木材厂也出庭说明:该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原承租人为赵老,后由赵建国实际使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

✅ 一号平房拆迁权益中,赵磊继承25%;

✅ 吴芳继承55%;

✅ 赵强、赵勇各继承10%;

✅ 吴芳向赵磊支付拆迁款56,000元 + 养老金折价10,000元;

❌ 三名继子女无继承权;

❌ 两份遗嘱均无效。

三、法院说理

房屋权属:单位公房+父母翻建 = 父母享有财产权益

一号平房原为乙木材厂自管公房,赵老(父亲)经批准于1987年翻建;

虽无产权证,但翻建行为使赵老夫妇取得财产性权益;

赵磊母子称“自己出资建房”,但无充分证据,且离婚时未主张权利,法院不予采信。

继承份额:先析产,再继承

母亲刘某去世时,其50%权益由赵老、赵强、赵建国、赵勇四人继承;

→ 因赵建国长期居住管理,多分至20%,其余三人各10%;

赵老生前将自己60%份额赠与赵建国与吴芳(有手写证明佐证);

→ 最终:赵建国个人享有50%拆迁权益,此部分为其遗产。

遗嘱无效:形式严重瑕疵

录像遗嘱:见证人未在视频中表明身份,且无法提供原始载体;

代书遗嘱:非当场口述形成,捺印过程存疑,有涂改痕迹;

→ 均不符合《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要求,认定无效。

继子女无继承权

三名继子女与吴芳再婚时均已成年(最大23岁);

无证据证明与赵建国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

→ 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无权继承。

法定继承人仅两人:配偶 + 亲生子

赵建国遗产由吴芳(配偶)与赵磊(子女) 法定继承;

无特殊情形,各继承50% → 赵磊获得总拆迁权益的25%。

养老金与拆迁款按性质分割

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属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混合体,酌定吴芳支付赵磊1万元;

拆迁款中已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合理部分予以扣除。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口头说好”不算数,遗嘱必须合法有效!

录像遗嘱需全程记录见证人姓名/肖像+日期,代书遗嘱须当场口述、本人签字。否则,哪怕内容真实,法院也可能认定无效。

继子女≠法定继承人!

必须满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 + 长期共同生活 + 抚养教育事实。成年后才组建家庭,一般不构成继承关系。

单位公房拆迁,使用权人可获补偿

即使无产权证,只要单位确认你是实际使用权人,即可作为被搬迁人签约,相关补偿属于家庭共有或遗产。

离婚时未分割房产,不等于放弃权利

但若多年未主张 + 对方长期占有 + 拆迁时未异议,法院可能推定你已默认放弃。建议尽早确权!

拆迁前务必厘清产权来源

是祖产?夫妻共建?单位分配?不同来源决定不同分割规则。不要等到拆迁款到账才争!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棚改、旧改项目涉及无证房、公房、祖宅,家庭内部常因“谁建的”“谁住的”“谁签的字”爆发纠纷。

若您面临类似情况,请立即:

�� 收集建房审批、出资、居住证据;

�� 核实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在拆迁签约前协商或诉讼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