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任先生反映在山西吕梁元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交通路(原七里滩)加油站(吕梁石油)加油一次却支付了两次费用合计300多元,截止目前多付的款仍没有退回。质疑该加油站利用互联网收费有套路!在欺骗消费者。
据任先生提供付费信息,加油站时间及付款金额,全部付给吕梁石油-吕梁元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乐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单号一应俱全。
加一次有付两次款
过了几天任先生看收机微信账单时发现同一日加油支付了两笔款,感觉上当了,去找吕梁石油理论,该加油站人员说,当日结账时多余200元,后来也没有人来要,任先生说自然你们知道就应该原路退回,为什么至现在都不退,还说是他们操作不慎导致问题存在。
像这样的情况该加油站在以前就有过类似的问题,工作人员经常指示客户在收机上操作,因他本人不会操作,可是上一次觉得多收了钱,就跟加油站人员反映,最后等到把款退回才离开,而这次以为相信工作人员的操作就没理会结果回去,几天后看微信支付信息时发现又在该加油多收钱了。任先生愤怒的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 新河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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