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因忽视刑事裁判确认的核心证据和证人证言,导致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双重错误。李鹰律师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为据,力证再审必要性,揭示司法程序中证据链断裂的致命影响。"2025年12月23日上午,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前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纠纷再审案件。

李鹰律师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纠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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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纠纷再

李鹰律师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纠纷再审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提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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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体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已生效刑事、行政裁判确认的核心事实及多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存在根本性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背合同效力认定规则、担保从属性原则、责任划分逻辑及意思表示真实性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原审判决未采纳刑事、行政裁判确认的关键证据及证人证言形成的完整链条,对信某大青海分公司"明知虚假而放款"的核心事实未予审查,导致裁判结果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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