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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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恶意串通搞虚假诉讼,我的财产被错误处分,试过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都走不通,难道就没办法维权了吗?”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因虚假诉讼权益受损后,常面临救济路径堵塞的困境。

那么,虚假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凌某诉上海某房地产经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因存在虚假诉讼之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不当,侵害了案外人利益,但因案外人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且通过其他途径又难以实现救济,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在此情形下,再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案外人是否具有申请再审人的资格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不符合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该如何救济。

对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主要存在案外人申请再审、另诉解决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法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56条,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第二款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

本案中,缪某不属于一审案件的有独三和无独三,且缪某对上海某房地产经营公司享有的生效债权是一种普通债权,虽然一审裁判可能会对其实现债权有所削弱,但这种影响与其权益受损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不当,侵害了缪某利益,但因缪某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且通过其他途径又难以实现救济,使缪某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在此情形下,再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缪某是否具有申请再审人的资格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

案外人如何推动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虚假诉讼与权益受损事实

(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诉,说明情况

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材料需条理清晰、证据充分,便于法院快速核查事实。

(三)配合法院核查,提供必要协助

周军律师提醒,虚假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下,案外人穷尽司法救济手段后仍难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当然,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通常仍需要当事人通过信访申诉来提供案情,督促立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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